《国民政府粮食问题研究(1937-1945)》:
随着抗战的不断深入,粮食问题越来越突出,粮食危机也越来越严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反侵略作战的进行和国计民生的正常运转。为了解决粮食问题,应对粮食危机,国民政府一边抗战一边开始着手解决日益严重的粮食问题。
本章主要从国家这个层面探讨战时国民政府是如何应对和解决粮食危机问题的,主要从抗战时期粮食危机与国民政府应对、抗战时期国统区农业推广、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粮食增产、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粮食管理成效与评价等方面去论述。它们从不同的方面对战时国民政府应对和解决粮食危机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进行研究,客观、公正地评价了战时民国政府应对和解决粮食危机的实际成效。
首先,国民政府组织各阶层代表召开各种会议,细致分析粮食问题产生的原因,试图从源头上找到粮食危机产生的根源,并相应出台了一系列解决粮食问题的政策和措施。
其次,从中央到基层组建各种专门机构负责粮食供给。为了保证粮食配给和供应,国民政府在中央和地方组建了各种专门机构,分别负责粮食的筹集、运输、调配和供给。国民政府先是在中央成立全国粮食管理局,负责全国的粮食统筹。1941年实行田赋征实后,将全国粮食管理局改组为粮食部,隶属行政院,统筹全国军粮民食。粮食部内设总务司、人事司、军粮司、民粮司、储运司、财务司和调查处等部门,各部门专项负责。1942年3月增设仓库工程管理处。同年9月军粮、民粮两司分别改为管制、分配两司。在地方上,各省设粮食管理局,直接隶属于行政院,负责管理有关粮食的生产、消费、储藏、价格、运输及贸易、统制及分配等事宜。县设粮食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辖内粮食之产储运销和粮食调剂事宜。后来,为了加强对地方的粮食管理,各省又改设粮政局,与省政府其他各厅局属同等地位,把县粮食管理委员会改为粮政科,与县政府其他科室居同等地位,使职权扩大,机构健全,以期军粮民食能统筹兼顾。
再次,颁布粮食管理法规,依法解决粮食问题。抗战全面爆发之初,为加强对粮食的监督,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战时粮食管理条例》《食粮资敌治罪暂行条例》《没收资敌食粮及罚则处理规则》等一系列法规。1938年夏,国民政府又先后颁布了《战区粮食管理办法大纲》及《非常时期粮食调节办法》,规定各战区设置粮食管理处,办理粮食采购、加工、储藏、配销等事宜,非战区各省设运销机构调节各地供求,并实施各项管理事宜。此外,国民政府还颁布了许多与粮食管理有关的条例,如《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非常时期评定物价及取缔投机操纵办法》《取缔囤积日用必需品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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