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出版时间 :
无库存
民商合一视角下民法典分则的商事立法研究
0.00     定价 ¥ 98.00
员工书屋
此书还可采购10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20345217
  • 作      者:
    许中缘,夏沁
  • 出 版 社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6-01
收藏
作者简介
  许中缘(1975-),湖南武冈人,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硕士、学士,现为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外土地征收制度的资料整理与比较研究”首席专家。成果《商法的独特品格与我国民法典编纂》入选2016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主持国家重大招标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司法部重点项目多项。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六十余篇,出版著作多部。
  
  夏沁(1992-),湖南常德人,中南大学和荷兰马斯赫里赫特大学联合培养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德国汉堡大学私法比较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在《东方法学》《烟台大学学报》《湖北社会科学》《中南大学学报》《北方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其中一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展开
内容介绍
  《民商合一视角下民法典分则的商事立法研究》试图通过全面阐述民法典中的商事法律规范,寄望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真正实现民商合一。基于《民法总则》的“公因式因素”,民法典各分编以及单行法作出延续总则的商法规范的独特性安排。
  在总则编中,《民商合一视角下民法典分则的商事立法研究》指出《民法总则》通过创新性纳入独特性商事规范创立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新模式,在理论和实践上民法典各分编都具有延续的必要性。同时,民法典各分编的立法必然是基于既有的民事立法,包括《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
  《民商合一视角下民法典分则的商事立法研究》遵循该思路在民法典各分编中展开进一步探讨。
展开
精彩书摘
  《民商合一视角下民法典分则的商事立法研究》:
  在“全民皆商”时代,尽管商事规则已不具备独立于民事规范的基础,却没有否定商事规范的独特性。相反,市场经济越趋于成熟,商事规范在商品交易中越发不可或缺。这也就意味着作为调整市场交易的合同法应当突出独特性的商事规范。这也是民商合一的合同法的必然要求。但令人遗憾的是,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是法典化的合同法,尚未确定民商事合一或分离的标准,其所谓民商合一,往往只是民商混合或民商区分,并没有体现出商事独特性。
  一现行体系中的《合同法》实质上是合同法典
  在民法典体系设计上,我国合同法体系安排遵循传统德国潘德克吞体系,即民法总则一债法总则一合同法总则路径,消弭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局面,形成了以《合同法》为中心,相应的单行法律为补充的基本体系,统一债权债务关系的民事立法。但是在总一总一分的立法路径中,《合同法》形成的体系是法典化的体系。该种法典化体系与民法典体系一般,具有自己的调整范围、基本原则、适用方法,以此形成了体系化的立法。
  而法典化体系的立法模式下,《合同法》的总则规定很大程度上就是《民法总则》的一般性规定。其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与《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近乎等同。《合同法》在第一章总则规定之中确定了平等原则、自愿、诚实信用以及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同样地被确定在《民法总则》第一章的一般规定之中。其二,《合同法》的一般规则与《民法总则》的一般规定几近一致。就代理制度而言,《合同法》第48条规定代理制度的一般规定。《民法总则》中也已经对代理相关内容进行概括且全面的规定。例如,第七章代理制度进行规定,并且详细规定了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合同法》第三章合同效力中也有相似的规定。由此可见,民法总则的规定与合同法关于代理的规定并无实质不同,合同法只是简单地将民法典总则中的代理制度运用于订立合同之中。两者的无权代理的情形、无权代理的追认权与相对人的催告权规定并无二致。就法律行为规定而言,《合同法》第三章合同效力中规定了无效,效力待定、有效合同情形。同样地,《民法总则》中也明确规定法律行为效力一系列规则,包括无效,效力待定、有效的法律行为。
  不难发现,现有《合同法》基本规定与《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以及一般规则之间存在高度的重复。也就是说,《合同法》中也涵盖了《民法总则》的一般性规则与价值指导功能。而这不仅意味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能够形成自洽内部体系,不再需要民法总则的一般性规定,也意味着《合同法》实质上是合同法典,即《合同法》中总则与分则的规定构成了法典化体系,合同法也由此成为合同法典。
  ……
展开
目录
绪论
一 问题及界定
二 研究前提与路径
三 研究方法
四 研究创新

第一章 民商合一的《民法总则》与民法典各分编的商事立法路径
第一节 中国民法典实现民商合一立法模式面临的难题与突破
第二节 《民法总则》创立民商合一立法新模式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民法典各分编需要延续《民法总则》所创立民商合一立法新模式
第四节 民法典各分编中践行民商合一立法新模式的基本路径

第二章 民商合一视角下人格权编商事立法具化研究
第一节 潘德克吞体系下的《民法总则》决定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必然性
第二节 传统潘德克吞体系下民法典人格权编缺乏独特性的商事人格权
第三节 民商合一视角下民法典人格权编商事人格权的独特性质
第四节 民法典人格权编商事人格权具体类型的立法设计

第三章 民商合一视角下婚姻家庭编商事立法弱化研究
第一节 传统民法体系中的婚姻家庭法过度的商事化
第二节 民商合一视野下婚姻家庭身份法的定位与身份伦理的定性
第三节 民商合一的婚姻家庭身份法亟须系统性地去除商事规范
第四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基本制度的伦理性构建

第四章 民商合一视角下合同编商事立法区分研究
第一节 法典化的《合同法》缺乏民商合一的立法条件
第二节 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要求合同法典回归为民法典合同编
第三节 构建民商合一的民法典合同编体系的基本路径
……

第五章 民商合一视角下物权编商事立法配置研究
第六章 民商合一视角下继承编商事立法概括研究
第七章 民商合一视角下侵权责任编商事立法转型研究
第八章 民商合一视角下民法典与单行法商事立法统筹研究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展开
评论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若您下单的图书有多卷册,请在确认订单时标明您需要的是哪一册,谢谢!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温馨提示:请使用员工书屋的读者帐号和密码进行登录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