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道德哲学研究》:
我们再来看直接情感。直接情感的产生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不能说明原因的,休谟把来自自然的冲动或本能而产生的情感也归入直接情感。这些情感包括肉体的食欲、性欲等欲望,惩罚和友爱等心灵的欲望。第二种是产生直接情感的主要方式,直接情感是来自善、恶、快乐、痛苦的印象,这种方式是自然的、直接的、立即的。直接情感既可以通过现前的快乐或痛苦的感觉而产生,也可以通过快乐或痛苦的观念,也就是通过回忆或想象而产生。在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这种方式中在先的痛苦或快乐的感觉和跟随其后的直接情感并不是休谟所说的因果关系,它们的产生是立即的、自然的,只是心灵中呈现的知觉,它们并不是间接情感那样的因果序列。第三种方式与第二种方式相比,就不是自然的、立即的,这种方式产生的直接情感由于与间接情感的关系,也就具有因果序列。假设一个直接的快乐的印象,这个印象由一个是与我们自己或其他人有关的对象发生,通过印象与观念的联结而传来了骄傲或爱。伴随着骄傲或爱这些间接情感的快乐不仅给予了我们的欲望等直接情感增添了一种附加的力量,而且有时候还产生直接情感。比如,通过与他人的机智的交谈而获得的快乐,通过印象与观念的联结产生了爱那个人的感觉,这种间接情感的爱就会产生对他人利益的欲求这种直接情感。休谟认为,慈善就是伴随着爱的那种欲望,是对于所爱的人幸福的一种欲望和对于他的苦难的一种厌恶,慈善与爱之间是借一种自然而原始的性质而发生联系的。
休谟讨论得最多的是间接情感,占了《人性论》中“论情感”部分三分之二的篇幅,休谟之所以这么安排有可能是他认为间接情感是他的独创,所以要花很大的篇幅进行论述。当然,休谟对情感的另一种分类,即平静的和猛烈的情感,理解这种分类的情感也是很重要的。这种分类的情感的运作相对来说要复杂一些,因为二者是相互区别而又可以相互转化的。从对意志的影响这个角度来说,存在着一个主导情感,同时还有其他的情感或情绪存在。这种主导的情感可以是平静的,它可以把混合或结合在心灵中较微弱的情感转变成自己,也可以通过印象与观念之间的联结变得强有力量。一个处于热恋之中的人,他的主导情感是喜爱他的对方,他的情人的一些小过错和任性虽然会带来一些不愉快,但是这些微弱的情感会给予主导的或优势的情感以附加的力量。如果他发现他的情人爱上了其他人,那么他对情人的爱马上就会转变,甚至转变为恨。这个时候情人的任性不再是给爱增添附加力量,而是给予恨以额外的力量。
除了情感的主导原则或原理之外,休谟还谈到了习惯与想象这两个原则对情感所具有的力量程度的影响。习惯的重复作用给予情感的转化一种顺利感,顺利所带来的快乐并不是精神的激动,而是精神的顺畅,这种活动有时会非常有力。所以,习惯可以增强一切积极的习性,而减弱消极的习性。抽象或一般的对福利的思考,对我们的情感的影响是微弱的,这种思考带来的只是微弱的情感。这种情感与实在而现前的快乐来比,其力量要小得多。但是,通过习惯的作用,这种微弱的情感可以变得强有力,有时候可以成为我们的主导情感和我们的积极习性或倾向,并成为行为的一个原则。在想象原则上,休谟认为想象和情感有一种密切的结合。祸福观念对我们情感的影响随着我们想象的变化而变化。一个一般的祸福观念,产生的情感通常是模糊的,而一个具体而熟悉的快乐观念,产生的情感是确定而生动的。休谟举了古希腊史中的一个著名的史实,说明了一个一般的祸福观念如何可能通过想象而产生一个生动的印象,从而可能影响当时古希腊人的判断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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