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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衔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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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20152556
  • 作      者:
    杨巍
  • 出 版 社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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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巍,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已出版《民法时效制度的理论反思与案例研究》等3部专著;在《法学》、《法学评论》、《政治与法律》等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数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转载。主持课题多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法时效制度的案例统计与反思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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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衔接研究》是一部研究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衔接的专著,主要以两种制度的价值理念和规则设计的衔接为研究视角,对商事仲裁时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土地承包争议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衔接中的理论问题和实务争议进行研究。
  《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衔接研究》运用立法比较、理论分析和实务梳理等研究方法,对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土地承包争议仲裁领域中的时效规则设计及适用进行了探讨。
  在现行法对仲裁时效采多元立法模式的框架下,诉讼时效与各类仲裁时效(商事仲裁时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土地承包争议仲裁时效)构成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的关系。这已被《民法总则》第198条所确认。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包括:有效利用司法资源;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仲裁时效制度除体现上述价值外,还具有自身特有价值:凸显当事人意思自治;追求纠纷解决的效率;彰显对特定对象的特殊保护;兼顾与诉讼程序的衔接。这些价值在不同仲裁领域中的体现方式和体现程度并不完全相同。即便如此,诉讼时效与各类仲裁时效仍然共同构成民事时效制度,且二者均属消极时效制度、均对救济权予以时间限制。这些共同点使二者的衔接成为可能,衔接的基本路径是:以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的关系为基本标准,同时参酌具体规则的立法目的判断是否构成该基本标准的例外,以实现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的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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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衔接研究》:
  第一节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算
  一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在一般情形下的起算标准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一般起算标准,我国有多部法律(包括司法解释)作出规定,但具体内容不乏抵牾之处。《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起算点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曰”;《劳动法意见》第85条将“劳动争议发生之曰”解释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争议解释(二)》第1条规定三种情形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的起算点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或“劳动关系终止之日”。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一般起算标准,学界亦存在较大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采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为起算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应当更注重现实可操作性,将“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规定为起算点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的具体操作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对于文化程度不高的劳动者而言,将时效起算点规定得过于繁杂不利于他们的理解,而“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争端之日,便于劳动者把握何时该时效期间开始计算。采取该标准的难点在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具体界定较为困难。理论及实务上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认定标准包括:明确表示异议之日;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的纠纷没有达成能够为双方所接受的解决方案之日等。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采用“一方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害而向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异议之日”为起算点。换言之,当一方以明示方式向对方当事入侵犯其权利的行为表示其反对、不服、不接受、谴责、要求改正等意思的,视为争议发生。但对该观点持质疑意见的学者认为,“一方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害而向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异议之日”是中断事由,而非起算点。还有学者指出,该起算标准完全取决于权利人的自由意思,其表示异议则时效开始起算,其不表示异议则时效不起算。这对对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采用“权利能够行使之日”为起算点。理由如下:一是其他观点只将请求权限定于侵权请求权,范围过窄;二是“权利能够行使”虽然取决于“知道与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但并非只取决于“知道与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还取决于如明确债务数额等,因此“权利能够行使之日”比其他观点更加准确和恰当。
  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认定起算点。在一般情况下,起算点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但下列几种特殊情况例外: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认定及可否享受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②因用人单位采用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等方法致使劳动者无法申诉的,仲裁时效从“劳动者能够或敢于提出仲裁申请之日”起算;③合法权利被连续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到“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这一期间内的任何时间起算。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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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内容简介/1
缩略语总表/1

导 论/1
  一 问题的提出/1
  二 研究现状/5
  三 研究方法/9
  四 基本结构/10

第一编 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衔接的基础理论
第一章 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制度的价值/15
  第一节 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15
    一 国外学界对诉讼时效制度价值的阐释/15
    二 我国学界及实务对诉讼时效制度价值的阐释/20
  第二节 仲裁时效制度的价值/25
    一 凸显当事人意思自治/25
    二 追求纠纷解决的效率/28
    三 彰显对特定对象的特殊保护/29
    四 兼顾与诉讼程序的衔接/31
  第三节 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之比较/33
    一 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的相同点/33
    二 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的区别/35
第二章 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制度的法律定位/38
  第一节 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定位/38
    一 诉讼时效属于实体法制度/38
    二 诉讼时效届满的直接效果和本体效果/41
    三 诉讼时效与民事申请执行时效/45
  第二节 仲裁时效制度的法律定位/50
    一 仲裁时效制度属于实体法兼程序法制度/50
    二 仲裁时效届满的效果/51
    三 仲裁时效与民事申请执行时效/52
  第三节 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制度法律定位之比较/53
    一 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共同构成民事时效制度/53
    二 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均为消极时效制度/55
    三 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均为救济权的时间限制制度/56
第三章 多元仲裁时效制度的体系化/60
  第一节 仲裁时效制度多元化的成因/60
    一 仲裁时效制度多元化之比较法考察/60
    二 仲裁时效制度多元化在我国的成因/63
  第二节 多元仲裁时效制度体系化的必要性和路径/67
    一 多元仲裁时效制度体系化的必要性/67
    二 多元仲裁时效制度体系化的路径/70

第二编 商事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衔接
第四章 商事仲裁时效的基本问题/77
  第一节 商事仲裁时效的适用对象/77
    一 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78
    二 适用商事仲裁时效的纠纷范围/85
    三 不适用商事仲裁时效的纠纷范围/88
  第二节 商事仲裁时效的效力/96
    一 商事仲裁时效是否适用抗辩权发生主义/96
    二 仲裁机构能否主动适用商事仲裁时效/101
    三 放弃商事仲裁时效利益规则/102
  第三节 商事仲裁时效抗辩权的援引主体/106
    一 时效抗辩权援引主体的立法模式/106
    二 援引时效抗辩权的主体不限于义务人本人/109
  第四节 商事仲裁时效协议/121
    一 商事仲裁时效协议的立法模式/121
    二 我国应否允许约定商事仲裁时效期间/123
第五章 商事仲裁时效的计算规则/127
  第一节 商事仲裁时效的起算/127
    一 商事仲裁时效在一般情形下的起算标准/127
    二 商事仲裁时效在特殊情形下的起算标准/133
  第二节 商事仲裁时效的中断/141
    一 商事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141
    二 商事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147
    三 撤回仲裁申请是否引起商事仲裁时效中断/150
  第三节 商事仲裁时效的中止/152
    一 商事仲裁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152
    二 商事仲裁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158
  第四节 商事仲裁时效的延长/160
    一 商事仲裁时效延长的法定事由/160
    二 商事仲裁时效延长的法律后果/165

第三编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衔接
第六章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基本问题/169
  第一节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适用对象/169
    一 劳动争议的含义和类型/169
    二 社会保险费纠纷是否适用仲裁时效/173
    三 “双倍工资”请求权是否适用仲裁时效/176
    四 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请求权适用何种仲裁时效/179
  第二节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效力/182
    一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否主动审查仲裁时效/182
    二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规则与诉讼程序的衔接/186
第七章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计算规则/191
  第一节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算/192
    一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在一般情形下的起算标准/192
    二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在特殊情形下的起算标准/195
  第二节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200
    一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200
    二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203
  第三节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止/204
    一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204
    二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207

第四编 土地承包争议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衔接
第八章 土地承包争议仲裁时效的基本问题/211
  第一节 土地承包争议仲裁时效的适用对象/212
    一 适用土地承包争议仲裁时效的纠纷范围/212
    二 不适用土地承包争议仲裁时效的纠纷范围/223
  第二节 土地承包争议仲裁时效的效力/228
    一 土地承包争议仲裁机构应否主动审查仲裁时效/228
    二 土地承包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230
第九章 土地承包争议仲裁时效的计算规则/238
  第一节 土地承包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算/238
    一 土地承包争议仲裁时效在一般情形下的起算标准/238
    二 土地承包争议仲裁时效在特殊情形下的起算标准/239
  第二节 土地承包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241
    一 土地承包争议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241
    二 土地承包争议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243
  第三节 土地承包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止和延长/243
    一 土地承包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止/243
    二 土地承包争议仲裁时效的延长/245
后 记/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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