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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2019年第9辑 总第139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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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10927683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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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人民法院案例选》是最高人民法院最早创办的案例研究连续出版物,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出版时间早、延续时间长、出版册数多的案例研究书籍。创办二十多年来,《人民法院案例选》坚持“反映审判面貌,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审判理论,服务审判工作”的编选方针,突出“真实、全面、及时、说理”的编辑特色,从一个侧面记载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发展的轨迹,反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面貌,展示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成就,受到了学术界与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和喜爱,在全国法院、社会各界乃至国际上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取得了良好的声誉、得到了广泛的认可,成为法研所乃至最高人民法院的品牌性刊物。
  随着法律界对案例分析和案例指导需求的增长,关于案例分析的书刊越来越多,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一是虽然平台增多,但缺乏集中性、系统性;二是虽然数量增大,但缺乏精选性、经济性;三是虽然来源多元化,给法律工作者使用案例增加了难度。因此,《人民法院案例选》将作出符合读者期待的变化,改为月刊。
  改版后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将继续秉承“反映审判面貌、司法水平和指导审判工作并重”的编辑方针,形成“全面、及时、开放”的编辑特色。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评析、编辑案例的说服力,改版后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将全面收集最高人民法院以各种载体发布的各类典型案例,按照读者普遍的阅读习惯重新编辑,按月集中展现在读者面前,形成“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审判指导与参考”“典型案例发布”等栏目。同时,《人民法院案例选》继续保留经典的“专题策划”“案例精析”栏目,展现各地法院的优秀案例和司法智慧。
  此外,为增强互动性和可读性,《人民法院案例选》增设了“域外撷英”“专家关注”等栏目。为发挥《人民法院案例选》培育思想、褒奖学术的理念,特推出“案香浮动”栏目,刊登某位法官的三至五个优秀裁判案例,挖掘其中裁判精髓,充分展现专家型法官的个人风采、人生经历、著述思想及对司法事业的热爱与贡献。
  为进一步适应案例工作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提高案例的质量、编写与报送效率,《人民法院案例选》对案例编写报送体例做了部分修改和完善,具体要求请参阅“中国应用法学网”刊载的《(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编写体例与报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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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9年第9辑 总第139辑)》: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定位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案外第三人因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自身合法民事权益,可以向作出该生效裁判、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或者变更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诉讼。修改前民事诉讼法对案外人救济程序缺失情形下,增设的案外第三人自我救济程序。
  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置目的和意义。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其首要目的是规制实践中日益频发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①在立法表述上,第三人撤销之诉则是赋予案外第三人对错误生效裁判的事后救济程序。
  从域外立法来看,《法国民事诉讼法》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目的是为保护第三人本人利益免受某个判决的侵害。这里利益包括实际利益和可期利益两种情形。我国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来自于法国,确立该制度旨在为统一解决当事人和第三人纷争,同时为第三人提供事后救济方式。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均是为了保护第三人免受既判力扩张的损害。相比较而言,法国侧重保护第三人实体方面的权益,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冲击的范围更广。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因客观原因未参加诉讼程序而受生效裁判损害的第三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②相比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保护对象更明确具体,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兼顾,更侧重保护错误裁判损害第三人合法民事权益。和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相比较,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均以独立章节确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法体系完整齐备,覆盖了诉讼程序从适格主体、启动条件、起诉期限、管辖法院、审理程序、法律效力等。
  2.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要件。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对判决相对性原理的突破以及对既判力原则的冲击,境外立法一般规定为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程序,如法国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并列为特别上诉程序,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再审程序后的特别程序。①考虑到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是依据新事实提起的新诉,而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保护其审级利益等因素,我国将其规定在第一审程序后面,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要件:
  (1)起诉条件
  主体资格:除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外,还要结合该法条第三款规定的实体要件来判断,即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是否损害到第三人民事权益,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条所指的民事权益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对普通债权原则上不适用该制度保护,例外法定优先权及法定撤销权的债权在适用范围内。审判实务中,有种观点认为原案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指出的是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属于原案当事人,可以通过再审程序救济,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的适格主体。
  程序条件: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自知道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未参加诉讼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是指第三人未参加诉讼是客观事由,不是其自身过错造成,第三人并对此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更为宽容,规定原案判决确定之日起30日内;第三人事后知道,从应知道判决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
  实体条件: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该错误内容损害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是指裁决主文内容错误,主要因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导致实体错误。需要注意的是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仅限于实体处理内容,不包括程序内容。对该内容错误的举证证明责任在于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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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专题策划·互联网著作权专题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北京豆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豆果
扬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网络服务商深度链接行为的司法判定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
分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三网融合”背景下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性质的认定问题

二、案例精析
刑事
南京丰翊纺织品有限公司、郎溪县羽盛制衣有限公司、句容羽逸服装
有限公司、陈田洪、陆宁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两家单位犯罪涉及同一主管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时的
刑罚适用
林日波非法采矿案
——非法采矿罪中被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的司法认定
谢张金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中“件”的认定
上海江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回伟非法经营案
——非法经营食盐行为的定罪量刑
民事
安徽金芒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安徽源宏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
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
——以特定行为的方式解除合同效力的认定
姚军诉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代位权诉讼与到期债权执行发生冲突时的利益平衡
谢鲲诉广州欧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启慧城市信息有限
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劳动者在职期间竞业限制义务的认定
王子田、张翠云诉孙丽明、吴昊岩等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
——认定公证债权文书部分不予执行的判断标准
鲍士奎诉杭州银行浦东支行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补充责任的适用
……
商事
知识产权
行政与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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