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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2019年第11辑 总第14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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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10927706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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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人民法院案例选》是最高人民法院早创办的案例研究连续出版物,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出版时间早、延续时间长、出版册数多的案例研究书籍。创办二十多年来,《人民法院案例选》坚持“反映审判面貌,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审判理论,服务审判工作”的编选方针,突出“真实、全面、及时、说理”的编辑特色,从一个侧面记载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发展的轨迹,反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面貌,展示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成就,受到了学术界与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和喜爱,在全国法院、社会各界乃至国际上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取得了良好的声誉、得到了广泛的认可,成为法研所乃至最高人民法院的品牌性刊物。
  随着法律界对案例分析和案例指导需求的增长,关于案例分析的书刊越来越多,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一是虽然平台增多,但缺乏集中性、系统性;二是虽然数量增大,但缺乏精选性、经济性;三是虽然来源多元化,给法律工作者使用案例增加了难度。因此,《人民法院案例选》将作出符合读者期待的变化,改为月刊。
  改版后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将继续秉承“反映审判面貌、司法水平和指导审判工作并重”的编辑方针,形成“全面、及时、开放”的编辑特色。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评析、编辑案例的说服力,改版后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将全面收集最高人民法院以各种载体发布的各类典型案例,按照读者普遍的阅读习惯重新编辑,按月集中展现在读者面前,形成“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审判指导与参考”“典型案例发布”等栏目。同时,《人民法院案例选》继续保留经典的“专题策划”“案例精析”栏目,展现各地法院的优秀案例和司法智慧。
  此外,为增强互动性和可读性,《人民法院案例选》增设了“域外撷英”“专家关注”等栏目。为发挥《人民法院案例选》培育思想、褒奖学术的理念,特推出“案香浮动”栏目,刊登某位法官的三至五个优秀裁判案例,挖掘其中裁判精髓,充分展现专家型法官的个人风采、人生经历、著述思想及对司法事业的热爱与贡献。
  为进一步适应案例工作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提高案例的质量、编写与报送效率,《人民法院案例选》对案例编写报送体例做了部分修改和完善,具体要求请参阅“中国应用法学网”刊载的《(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编写体例与报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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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9年第11辑 总第141辑)》:
  (二)不当履职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从现行法角度看,不当履职亦具有可罚性。从劳动法体系内来看,原劳动部于1994年颁布实施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在法律法规层面,该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责任承担,也是司法机关用于确定劳动者责任的直接依据。根据该条规定的文意理解,许多司法工作者认为,合同约定是责任成立的前提,只有当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损害赔偿责任时,用人单位才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否则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责任。①该观点貌似合理,其实不然。首先,从立法目的上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调整的是工资支付问题而非劳动者责任承担问题,结合第十六条后半部分来看,该条约束的应该是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的工资比例问题,即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赔偿费用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且实际发放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认为当事人约定是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那么用人单位不通过扣除工资方式填补损害时,条文内部就出现了前后文意的断裂,调整内容就不一致了。以此反推,显然是上述理解出现了偏差而非立法本身的问题。其次,如按前述理解,就会出现同一种损害行为,因为有约定而使用人单位获得赔偿请求权;无约定则用人单位无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况,违背了相同情况相同处理的一般法理,将导致企业管理秩序和法秩序的混乱。所以,“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赔偿”妥当的解释是“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或赔偿金额要求劳动者赔偿”,双方约定的是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而不是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再次,根据体系解释,《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共同构筑了劳动者损害赔偿责任体系,该条例第十七条直接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劳动者不当履职的赔偿责任,该处的责任是一种法定赔偿责任,并不以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为前提。遗憾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没有及时修订,导致出现了劳动立法上的空白。
  在劳动法体系外部确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系的法律当属《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雇主责任,解决了劳动者履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但是对于内部责任则无明确规定。主流意见认为,《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的,依照司法解释处理。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上述规定加强了对受害人救济的同时,也从最终责任承担的角度对作为雇员的劳动者行为作出了约束。从侵权法规定来看,劳动者自身行为满足对外责任成立要件时,当然应责令其最终承担责任。雇主向雇员致第三人损害行使追偿权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不当履职造成的损失并无本质区别,既然雇主可以通过内部追偿的方式弥补其对外承担责任的损失,用人单位也可以基于同样的法理向劳动者主张责任。法院完全可以借助“法的续造”类推适用该条款。
  (三)不当履职损害赔偿与劳动立法目的契合
  如欲援引劳动法体系外的民事规则弥补劳动立法的不足,首先要厘清劳动法与民法间的关系,破除劳动法与民法间的壁垒。如前所述,劳动法将用人单位设定为侵害劳动者权利、引发劳资冲突的最直接主体来建构法律体系,对用人单位的责任作出了诸多规定,而对于劳动者的责任规定相对较少。那么,在劳动法体系内是不是仅奉行“单保护”,置用人单位利益于不顾呢?答案是否定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不意味着不保护或者排斥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既然要保护企业利益,仅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显然是不够的,甚至劳动者仅靠劳动法也无法全面维护自身利益。以就业歧视为例,劳动法上的“平等就业权”并不能为劳动者提供实质救济,法院也无法以此判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此时劳动者不得不拿起民法的武器维护人格利益遭受的损害。同理,企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平等关系的领域当然也可以借助民法规则来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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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专题策划·股权转让纠纷
浙江环益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诉陈华君股权转让纠纷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
司法认定
成都齐物投资管理中心诉唐建华、唐仕全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不得通过约定的方式突破法定
情形进行股权回购的司法认定
肖苹诉林冰珏、王英阅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违反股东会决议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司法认定
黄蔚霞诉吴东梅股权转让纠纷案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中冒名行为的司法认定

二、案例精析
刑事
张丽珠非法经营案
——无证经营和无准运证运输烟草行为性质的认定
梁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市场交易形式收受贿赂事实的认定
广州德览贸易有限公司、徐占伟骗取出口退税案
——在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单位主观上明知挂靠人具有
骗取出口退税故意的情况下应依法认定被告单位无罪
曾乒乓、袁朝非法行医案
——非法行医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李河清盗窃案
——间接证据在刑事审判中的认定与适用
民事
方恭敏诉刘叶平等合同纠纷案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运用
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建材贸易分公司诉刘志强租赁合同纠纷案
——贿赂犯罪情形下民事合同效力的认定
廖蔚彬、郭梅华诉郭伟民、邱玉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非法定机关擅自拆除违章建筑行为性质的认定
邓美华诉上海永达鑫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未告知超出PDI检测的车辆瑕疵维修是否构成
消费欺诈的认定
孙永刚诉吕野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无权代理制度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应用
……
商事
知识产权
行政与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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