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屯田形式大体上分为民屯、商屯和军屯三种,而以军屯最著。边腹地屯守军比例略异。《明史》有载:“其制,移民就宽乡,或招募或罪徙者为民屯,皆领之有司。而军屯则领之卫所。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明代的卫所军制,实质就是寓兵于农、守屯结合的军事制度。卫所屯田的目的就是尽力满足军粮所需,正如明太祖朱元璋所言“以军隶卫,以屯养军”。以屯养军是检验卫所成绩的重要内容,也是卫所兵制的基本特点。有明一代,军屯是历时最久、影响也最大的一种屯田方式。各卫所平时除了屯田任务外,还有守御地方之责。朱元璋曾自夸道:“朕养兵百万,不费民间一粒米。”此言虽过,但也说明,明初屯田,为解决军粮供应确实起到了较为积极的作用。
从宣德到正统年问,军屯制开始衰落下去。从屯田亩数的大量减少,可以窥见军屯衰落的事实。《明史》载:“万历时,计屯田之数六十四万四千余顷,视洪武时亏二十四万九千余顷。”李三谋曾总结军屯衰落之原因:其一,生产力低下,屯军的赋税过重。有的军屯之田处于偏远地区,尤以是北方边镇,这些贫瘠之田产量较低,往往导致屯军劳而无获,难以承担正粮、余粮的赋税重担。其二,生产资料的缺乏和生产条件的恶化。一方面是主要的生产工具耕牛的供应严重不足;另方面是政府无力进行必要的水利工程的修建。其三,地方武官、监军太监、地方豪右等占田占役状况,到明代中后期愈来愈严重,这是破坏军屯制度的最为致命因素。
除了军屯外,商屯和民屯也是两种重要的屯田形式。商屯其实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民屯。明初,为解决边地军粮,政府利用所垄断的食盐专卖权,规定商人可输粮到边地以换取“盐引”,作为贩卖食盐之凭证,到指定盐场支盐并到指定区域销售,此项制度称为“开中”法。后来,有些商人为节省输粮成本,干脆雇人屯垦于边地粮仓附近,将收获之粮就近缴纳换取盐引,这就是商屯之来历。商屯对边粮供给有一定的补充作用。时人刘应秋对商屯评价较高:“商人自募民耕种塞下,得粟以输边,有偿盐之利,无运粟之苦,便一;流亡之民,因商召募,得力作而食其利,便二;兵卒就地受粟,无和籴之扰,无浸渔之弊,便三;不烦转运,如坐得刍粮,以佐军兴,又国家称为大便者。”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弘治年间兵部尚书叶淇实行了“开中”盐法改革,使得巨商豪富可以纳银代军粮换取盐引,使得商人以屯田补给军粮的兴趣大为减弱,商屯也渐趋衰亡。
民屯也是明代一种较为重要的屯田形式,由地方政府负责管理。明初,相对军屯来说,民屯的规模和影响是十分有限的。民屯有三种组织形式,如《明史》所载:“移民就宽乡,或召募或罪徙者为民屯,皆领之有司。”一是移民到人少地多的“宽乡”屯种,这在明初时较为常见;二是招募人民屯种,虽说自愿,但和移民屯种一样,具有明显的强迫性;三是徙罪犯到某地屯种。民屯的是以屯为基层单位,一屯即一里,下分十甲,类于里甲制度。李三谋认为,弘治以后,军屯和商屯已经衰落,但民屯却稍有发展。
明末,由于国内起义频繁和辽东边患不断,军粮缺乏十分严重。此时,恢复和整顿各种形式的屯田尤其是军屯,具有较强的迫切性。卢象舁就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多次大举屯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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