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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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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64234478
  • 出 版 社 :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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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鉴于第三版《国际商法》的结构、体例已获得全国师生和读者的较大认可,2006年第四版和2009年第五版《国际商法》的重点放在大量吸纳新的国际商法规则和案例上。在众多同名教材的竞争下,第四版和第五版《国际商法》仍然分别加印了8次和7次。同时,第五版也于2011年再次获得“上海市优秀教材奖”,并于2012年被教育部根据“大幅度减少遴选总量”“优中选优”和“锤炼精品”的指导思想列入“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第一批。
  然而,考虑到我国高校非常偏好新版教材及“国际商法”一些领域又有较大的新发展,因此,我们推出了第六版《国际商法》,在反映有关领域规则新发展的同时,更新了较多的案例。我们不仅对照了有关法律文件的具体法条以确保阐述内容的准确性,还选择了更广范围的重要国家或地区的典型性新颖案例,并且为查阅这些案例的全文或详情提供了网址,而且较大程度地满足了该书以前版本使用者的需求,即多选我国的典型性案例,增加各章后案例题的问题设置。第六版《国际商法》也获得了较大的成功,先后4次加印,并2015年第四次获得“上海市优秀教材奖”。
  基于同样的原因,同一主编的2016年第七版面世,在多个高校课程类别增多而使得同名课程减少的情况下,该版也获得了3次加印的好成绩。另外,为了与时俱进,我们又撰写了本版《国际商法》,且在资料来源上更加注重最近三年内的中英文论文成果、国际规则及惯例和司法判决与仲裁裁决等来源网站的可靠性、国别或地区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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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国际商法(第八版)》:
  (一)须做拒绝证书的场合
  对此,各国的规定是不一致的。英国《票据法》规定,只有在下列两种场合下才必须做出拒绝证书:国外汇票与支票遭拒付;票据遭拒付后,持票人要求参加承兑或参加付款的。美国法规定,只有在国外汇票遭拒付时才须做拒绝证书(英美法中的国外票据一般是指出票地或付款地在国外的票据)。此外,在票据到期前,承兑人已破产或无力清偿票款的情况下,为保障其利益,英国法建议持票人提前做成拒绝证书以对抗出票人和背书人。美国法认为,只有国外汇票在这种情形下做成拒绝证书,才能增加持票人获得清偿的机会。除以上这些必须做成拒绝证书的情形外,遇到拒付的其他场合,持票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做拒绝证书。日内瓦统一法系国家则规定,持票人在不获承兑与不获付款时,都须以做成拒绝证书的方式证明,但是票据上已有的责任者签名时注明无须做成拒绝证书或“退票时不承担费用”之类用语的除外。其中,出票人所做的免做拒绝证书的记载对票据上一切签名的人都发生效力,在这种情形下,若持票人坚持做拒绝证书,则该拒绝证书的费用应由持票人自负。如果免予做拒绝证书系背书人或票据保证人所为,则该记载仅对该背书人或票据保证人发生效力。持票人若欲保留对票据上萁他债务人的追索,则做成拒绝证书仍为必要,并且该拒绝证书的做成费用可要求票据上的其他一切签名人予以偿还。此外,日内瓦统一法系国家一般还规定,对不获承兑并被做成拒绝承兑证书的票据,持票人即无须再做付款提示和做成不获付款的拒绝证书。
  (二)拒绝证书的做成规则
  为使拒绝证书有效,持票人还须遵守法定的做成规则,这是各国一致的规定,但在具体规则上,又有一些差异。
  1.拒绝证书的做成期限
  英国规定,除非有不可控制的原因,否则,拒绝证书必须于不迟于拒付后的下一个营业日做出。美国则规定,拒绝证书须在拒付后的第3个营业日以前做成,但是如果在做成拒绝证书期限内,票据由制作拒绝证书的官员为做成拒绝证书而登记的,则该拒绝证书可在登记日后任何时间内做出。日内瓦统一法系国家一般规定,拒绝承兑证书应于提示承兑的期限内做成,遇到付款人于承兑提示之次日要求做第二次承兑提示之情形,如该第一次提示为承兑期限之末日,则该拒绝承兑证书可于该承兑期限末日之次日做成;即期票据的拒绝付款证书须在付款期限内做出,但其付款提示为期限末日者可于该末日之次日做出;其他票据的拒绝付款证书必须于到期日后2个营业日内做成。
  2.拒绝证书的做成地点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规定,拒绝证书的做成地点必须是拒付地点,但是票据是以邮寄方式提示而拒付时又以邮寄方式退还的可在退还地点做成拒绝证书。日内瓦统一法系国家大多无拒绝证书做成地点之规定,实践中为便于查证,这些国家的持票人一般也都在拒付地点或票载的付款地点申请做成拒绝证书。
  3.拒绝证书的内容
  英国法要求拒绝证书上须注明要求做拒绝证书之人、拒绝证书做成的时间与地点、原因或理由,并须写明公证人再次提示及受票人的答复或无法找到受票人的事实。美国法要求拒绝证书须说明票据本身,并证明已作出适当提示或说明免除提示的理由,同时还得说明是拒绝承兑还是拒绝付款。此外,美国法还允许拒绝证书证明已向所有或几个具体的当事人发出拒付通知的事实。日内瓦统一法系国家一般未对拒绝证书的内容作出规定,这些国家实践中的拒绝证书的内容基本上包括了英美法上规定的事项。
  4.拒绝证书的做成方式
  各国一般都要求以公证的方式做成拒绝证书。但英国《票据法》规定,在拒付地点无法获得公证服务的情况下,持票人可找当地任何一位户主或实际住户在两位见证人面前出示一张由他们签名的证明书,该证明书亦被视作正式的拒绝证书。由于在美国的当事人一般只依法对国外汇票做成拒绝证书,因此美国票据法规定,拒绝证书可由美国领事或副领事或公证处或依拒付地法律有权证明拒付者签名盖章做成。此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承认所谓的“拒付记录”。这是一种简式的拒付证明文件,亦须由享有法定权利者作出,但比正式的拒绝证书简单,通常只是将拒付事实与理由加注在票据上并由该做成者签名即可。这种拒付记录的作用是延缓做成正式的拒绝证书的时限要求,因为英美法系国家规定,持票人在做成拒绝证书的限期内做成拒付记录的,则可以在以后任何时间内补做拒绝证书,并且该拒绝证书的做成时间视作拒付记录之日。除公证形式,日内瓦统一法系国家一般允许持票人依拒付地国家的法律所允许的其他合法形式做成拒绝证书,并且对被拒付的支票,这些国家大多允许以支票上记载提示日期并附上付款人的声明或票据交换所的声明做正式的拒绝证书。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62条第2款的规定,持票人提示被拒绝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书或退票理由书,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说明,在我国,拒绝证书或拒付证明是由承兑人或付款人做出的。
  (三)未做拒绝证书的法律后果
  英美法系国家规定,应必须做拒绝证书的场合持票人未做拒绝证书的,出票人和背书人的责任即告解除。日内瓦统一法系国家则一般规定,在应做拒绝证书而未做拒绝证书之前,持票人不得对出票人和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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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绪论
商事组织法
第一章 教学目的和要求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公司法
第三节 合伙法
本章小结
参考读本
思考题
案例分析

第二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第四节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第六节 违约的救济措施
本章小结
参考读本
思考题
案例分析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代理权的产生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代理的法律关系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关系的终止
第五节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本章小结
参考读本
思考题
案例分析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
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义务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第六节 国际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的义务
第七节 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措施和保全货物
本章小结
参考读本
思考题
案例分析
……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七章 票据法
第八章 国际贸易结算法
第九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
第十章 国际电子商务法
第十一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第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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