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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于法较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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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42667755
  • 作      者:
    金泽刚
  • 出 版 社 :
    上海三联书店
  • 出版日期:
    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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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金泽刚,湖北鄂州市人,法学博士(1996-1999),应用经济学博士后(2001-2003)。2002年通过国家首次统一司法资格考试。曾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和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研究刑法学,还涉及犯罪学、刑事司法、未成年人犯罪、金融法制等多学科领域。近年来,在《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新京报》《南方都市报》、人民网、光明网、澎湃新闻、搜狐、法律与生活等媒体发表法学随笔和评论文章400余篇。系新京报、澎湃新闻等媒体的专栏作者或特约评论员。同时兼任多家律师事务所特邀顾问,参与办理百余起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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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评论就是要有较真的品性,评论的火花正是较真而来,尤其是较真,与名人较真。评论算得上是各类文章中的直肠子,虽然未必有学术文章的深奥,也未必有诗歌散文的高雅,但读起来痛快淋漓不是别人能比的!
  法律评论,就是站在法治的立场,评论公共事件,检视公众人物,有时难免也评说身旁小事。刑事法治,更是关涉定罪量刑,能为百姓所感受,能体现公平正义。而基于刑事法治,评论涉案涉罪涉刑的事与人,正是《于法较真(3)》的主要内容。
  经济学家说起死刑,听了不服,我要较真;社会学家讲起刑法,好像不对,我要较真;性学家支持嫖宿幼女罪的存在,我反对,要较真;法学专家说强奸三陪女的危害性小,我同样要较真;影视大腕说要给吸毒明星一口饭吃,我更是要较真。
  读读《于法较真》吧,说不定你也会像我一样做一个爱较真的人,会较真的人,尤其是依法较真,甚至与法较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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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于法较真(3)》:
  严格落实现有法律机制
  首先,严格落实现行刑法规定的对未成年犯罪的惩罚与教育机制,这是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基础。
  对于未成年人构成犯罪的案件,适用刑法时不能够无原则地从轻从宽。对一些有极端暴力倾向的未成年人,固然需要多用教育、引导、管理的方法来解决,不可一抓了事,一判了事。但不抓不判是一种懒政思维,特别是对于一些犯罪手段比成年人还暴力的屡教不改者(如广东番禺的韦某杀人案)不得减轻处罚。对于“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家长或监护人管教,以及由政府收容教养刑法之外的矫治措施,需要的是加强家庭和社会的治理责任。
  由于未成年人犯恶性刑事案件增多,有人呼吁降低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但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线,必须经过大量的实务论证和理论研究。而且,我国刑法关于承担刑事责任正当性的理论依据是以矫正说而非报应论为主。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重刑主义之嫌,不符合社会文明发展的潮流。而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还要考虑带来其他社会影响,任何国家都不会轻易做出这样的决定。不过,对于一些特殊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成熟型犯罪”,不妨借鉴国外的做法,如英美法系采用“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即对于极少数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者,如果他们实施极端恶意的危害行为,也可将其视为年龄达标,追究刑事责任。当然,这需要和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保持协调一致。
  建议制定“不良行为矫正法”
  其次,发挥收容教养和工读学校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教育和预防功能,健全相应的矫正制度。
  就家庭监管和政府收容教养而言,很多未成年人是留守少年,他们父母在外打工,平时与家中的老人在一起生活,苛求他们在犯罪后由父母管教很难操作;政府收容教养执行起来也困难重重。对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收容教养的条件延续了刑法的原则性规定,具体程序不明确,缺少硬性规定。如收容教养对象的年龄没有下限,有的地方甚至将收容教养对象的年龄界定为10周岁至16周岁。农村留守未成年人与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一旦成为不良少年,法律对于他们应该给予同等的待遇,既不能应该矫正时,却无处可去,也不能搞城乡歧视,差别对待。
  再看工读学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入读工读学校,需要家长或者教育机构同意,这意味着工读学校的“刑罚功能”被削弱。但这也阻止了工读学校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矫治方面发挥作用。事实上,目前大城市的工读学校里,“工读生”只占个零头,更多的是所谓“托管生”,即因网络成瘾等原因,而被家长、原学校“托管”到工读学校的学生。有的工读学校里根本就没有“工读生”。可见,大量不良少年并没有得到矫治。且有的地方收容教养与工读学校界限不清,湖南“弑师案”的涉案者据说进的是工读学校,而不是收容教养。所以,政府应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收容教养和工读学校的组织机构建设,在法律上实现程序法与实体法、刑法与行政法、福利法与教育法等不同门类法律间的协调磨合。同时注重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收紧这条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二防线,已成当务之急。在此基础上,展望未来,可考虑制定“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正法”,与《未戒年人保护法》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共同构成我国少年司法的“三驾马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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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查“官员丑闻”的举报人很不妥
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新思路——从校园欺凌事件谈起
围观拍照究竟是一种什么权利
执法犯错,我们还缺一部《道歉条例》
区政府行贿市委书记案标本意义何在
涉毒艺人不可轻易回归演艺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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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保护见义勇为需要国家补偿机制撑腰
借国资6.5亿元还不了,必须有人担责
从领导道歉转向由办案人员道歉
保护比特币、QQ币迎来新契机
冤案纠错不能总是走旁门左道
美国男子性侵中国男童被判25年的启示
围观警察执法与妨害公务的界限在哪里
讨债非得逼死了人警察才管吗
篡改他人高考志愿该当何罪
购买仿真枪案,不能总是疑问重重
法律如何应对13岁少年之恶
一路“打点”到最高法,该当何罪
治理电信诈骗勿忘基层治理
“特别撤销和不起诉”会否混淆“罪与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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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信访接待,路有多宽多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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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错案“洗冤”难在哪儿?
家暴案中谁是真正的被害者
天津非法捕鸟案,这回怎么判
从白恩培起,让更多巨贪“把牢底坐穿”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并不等于沉默权
检察院职工坐拥149套房产,炒房资金来源有责任说清楚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赔偿机制期待突破
这会不会是又一起纠结死刑的案件?
艺人的底限不应令观众忧伤
如何才能确保枯井不再吞噬生命
保护好人不能仅凭“好人法”
追小偷要被追刑责,有悖情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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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不要总盯着私人“黄事”
黄赌毒“曝光榜”没有法律依据
强拆之过在于缺少法治这根筋
如何化解对访民死在派出所的猜疑
打假需要法治手段与基层治理并举
周立波在美涉枪涉毒后果很严重
被胁迫参与杀人该不该判有罪
天津大妈非法持枪案,判决难在哪儿
通许县原反贪局长醉驾案为何久拖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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