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三种担保权模式的评析
考究罗马法以来二种典型的担保权模式,其根本旨趣在于解决中国民法典要不要及要什么样的优先权问题?若要优先权问题,无疑存在如何安排及安排什么样的现行担保物权与优先权问题。由于历史缘故和现实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中国现行物权法坚守了担保权模式,至今不少学者肯认担保权单列的观点,中国至今既无完善的优先权替代制度又无统一优先权制度,但大多数学者认可了引入优先权制度的观点,但对它们的理解不够全面和深入。从中国社会的现实生活看,存在一系列与优先权制度相关的问题,如贫富差距问题、老龄化问题、留守儿童问题、工资拖欠问题等,它们均需要有合理的诠释。这就存在一个如何吸收和借镜优先权制度的问题,尤其是担保权与优先权的制度设计问题。故而,探究继受罗马担保权模式以来的法国担保模式和德国担保权模式的立法定位优劣及其成因。
法国模式下,法国不知不觉地将其归入担保权范畴,从财产归属的角度看待和规定。这是因为法国法尽管既不区分物权与债权又不坚持物权特定原则与公示原则,但仍以所有权为中心,故优先权被认定为仅是物权取得和存在的一种方式。于是法国将优先权看作担保权的一种。结果,法国法将优先权问题归人物权法范畴。其实,优先权不是物权,也与担保权有别。但有趣的是,法国法最终将优先权问题明定于债法中。因为法国立法者尽管借鉴了让·多马的把所有的担保物权聚合①的观点,但仍将其看作债的担保,依附于债法。尽管意识到优先权与债的共性大于物权,也肯认了担保权与一般物权有别,但为了建构起以债务保全为巾心的担保物权体系,却采纳了罗马担保是债的类型,债权是无体物的一种,从属于物法,也是一种物权的观点。故而,将其明定于债法编无疑是妥洽的。因为当时法国仍是农业大国,对投融资的需求并不急迫,所以法同担保物权坚持了严格的随附性理论,以保全债权为首要功能,以所担保的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结果,优先权只具有保全债权的功能,融资和投资功能却荡然无存。对此,法国于2006年3月进行了担保制度改革,以满足经济发展和刺激信贷所需,也实现了担保物权独立成编。这就预示着此次改革的立法者意识到担保物权本质上是优先权,并非物权和债权,具有独立地位,但仍将优先权定性为担保权也是欠妥的,因为前者是后者的上位概念。
德国模式下,包括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在内的担保物权与包括禁止扣押及扣押保护制度、清偿顺序制度、留置权制度、法定质权在内的优先权的冲突处理机制是:依物权优先债权原则,担保物权优先于除法定质权外的优先权,因为除法定质权之外的优先权是债权性优先权,具有债权的特殊效力,而担保物权是物权。例外的是,担保物权与法定质权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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