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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技术与伦理的冲突与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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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09669242
  • 作      者:
    李勇坚,张丽君,等
  • 出 版 社 :
    经济管理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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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勇坚,博士,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互联网经济研究室主任。
  
  张丽君,百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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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人工智能:技术与伦理的冲突与融合》的本质是要解决人工智能与人类伦理的冲突与融合问题。一方面,人工智能作为一种智能体,其与人类如何相处,人类如何与之相处,这个问题是人类伦理所面临的一个全新挑战,即人机关系问题。因为人工智能已全面挑战了数万年以来的人类中心主义预设。这是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技术与伦理发生冲突的重要根源。另一方面,如何将人类的伦理准则嵌入到人工智能的判断与决策过程中,这需要伦理道德等诸多方面的研究来解决。这个问题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即人工智能已达到了能够独立做出判断及决策的水平,在研发的过程中,必须确保人工智能的这种判断及决策能够符合人类的伦理准则。因此,在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需要将技术研发与伦理准则进行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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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人工智能:技术与伦理的冲突与融合》:
  AI是否可以拥有生存权,即是否可以允许AI自由复制甚至繁衍呢?正如生存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生存权也是AI其他权利的基础,值得认真思考。
  在讨论AI是否“应该”拥有生存权之前先要弄清楚AI“能否”拥有生存权,因为后一个问题是前一个问题的前提,如果AI根本不可能拥有生存权,那么也就没有必要讨论应不应该赋予它这个权利了。
  一个存在者拥有生存权,首要条件是它必须拥有对生存的渴望,如果没有这个渴望,那么它也不会提出相应的权利诉求。可以说,渴望×就是对得不到×的恐惧,对得到×的喜悦,恐惧和喜悦都是一种情绪,情绪又是对外界信息的心理反应,是一种感受能力或者说感受性。所以说必须具有感受性的存在者才配得上拥有生存权。那么,问题就是AI有可能拥有感受性吗?
  需要澄清的是,感受性不等于感性。感性(sense)指的是“人类和动物感受体外或体内的刺激的能力,如视觉、听觉、嗅觉、味觉、味觉、触觉”,也就是接收信息的能力。动植物以及很多人造物都具有感性,比如说植物具有感光性,以便叶片转向阳光照过来的方向,或者温度计能够感知温度,雷达可以感知无线电,这些都是具有感性的事物,但是我们不会说它们具有感受性,也就是说,我们并不认为一棵树、一支温度计、一台雷达是可以感受到痛苦和快乐的。
  感受性(sentience)指的是感觉到痛苦或者快乐的能力(Hakansson,2016),也就是接收内外界信息并将其转换成愉快或难受等主观感受的能力。它比感性多出来的东西是主观的感受,比如说同样是接收到阳光的照射,一个温度计只是单纯地显示出更高的温度刻度,但是人除此之外还感受到了温暖。所以,我们说温度计只有感性,人有感受性。
  感性和感受性的差别不容易被人察觉,但是只要试图检验它们的存在,就可以看出二者的不同之处了。如果你问自己:“我觉得凉快吗?”你会得到一个带着感受性的答案,凉快或者不凉快。可是如果你问别人,那么别人无论怎样回答,你都无法感同身受地知道对方的感受性。你自己的感觉是感受性,别人告诉你的感觉对于你来说是感性。你们可以拥有同样的感性,比如说皮肤接触到的空气的温度是一样的,但是你们的感受性却大相径庭,你觉得热但是对方觉得凉快。可见只有自己的感受性是可以得到确认的,其他人的感受性是什么样的,只能从间接的证据得知,比如说从对方说的话或者从对方的行为推理出来。进一步说,不仅你无法知道除了自己之外的一个存在者的感受性是什么样的,而且也无法知道这个存在者到底有没有感受性。比如说已经投入使用的机器人Pepper可以与人类进行对话,那么它究竟有没有感受性呢?这就很难知道了。虽然感受性存在与否很难确定,你只能确定自己的感受性是真实存在的,但是感性存在与否却很容易确定,你可以确定除了植物人以外的所有人类,以及动物和植物,甚至包括温度计等用于感知客观世界的工具,都是具有感性的。可能有人会举出植物人的例子质疑这两种感性对于道德客体地位的必要性,既然植物人没有任何一种感性但是却仍然被当作道德客体对待,往往得到专人护理,有医疗设备为其提供营养,而不是像对待已经去世的人一样予以埋葬。本书认为植物人之所以具有一定的道德客体地位,是因为:①植物人本来就是人类血缘关系的一部分,其成为植物人并没有改变这一点;②植物人具有恢复感性的可能性,有可能医学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可以让植物人苏醒,变回正常人。但是这两个条件显然与AI无关,所以在讨论AI的道德地位的时候本书不予考虑。需要说明的是,本书在证明“感受性是道德客体的重要条件”的时候是在已经排除了植物人的以上两个条件的前提下进行论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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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
第一章 人工智能技术对人类现有伦理规范的挑战
一、为什么人工智能会引发伦理冲突
二、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的主要表现

第二章 有关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的文献综述
一、人工智能与人类的关系
二、关于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的分歧
三、人工智能带来的社会伦理问题
四、人工智能开发的伦理道德

第三章 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的国际实践
一、国际上人工智能的各种伦理倡议
二、IEEE全球人工智能与伦理倡议
三、阿西洛马人工智能23条原则
四、德国自动驾驶伦理规范
五、联合国的人工智能政策与监管

第四章 人工智能的权利论
一、AI不应拥有生存权
二、AI不妨拥有财产权
三、AI不应拥有著作权
四、AI不应拥有投票权

第五章 人工智能与人类:情感交互
一、爱之相互性与人工智能对人类的情感伦理
二、人工智能的情感需求
三、人类与人工智能的情感交互

第六章 人工智能与人类:命令与服从
一、人工智能与人类命令的关系
二、人工智能对人类命令的遵循准则

第七章 人工智能应用带来的人类社会伦理问题
一、引言
二、透明空间:人工智能读取大量隐私之后
三、算法歧视
四、当人类不能读懂机器
五、科技带来贫困
六、安全危机
七、结语

第八章 人工智能与就业:一个文献综述
一、技术进步、生产率提高和就业
二、技能偏向型技术进步与就业
三、程序偏向型技术进步与就业
四、技术进步与女性就业
五、结论与展望

第九章 自动驾驶的伦理问题
一、自动驾驶的利益及研究其带来的伦理问题的必要性
二、自动驾驶的四条伦理准则
三、自动驾驶中的人机关系
四、自动驾驶中的其他伦理问题

第十章 行政司法领域引入人工智能的伦理问题
一、行政司法领域引入人工智能的可能性及实践
二、行政司法领域引入人工智能的意义
三、行政司法领域引入人工智能所带来的伦理问题

第十一章 结束语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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