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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的冲突与协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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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313229915
  • 作      者:
    裴桦
  • 出 版 社 :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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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裴桦,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教授。曾任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14年获得“辽宁省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法律专家”荣誉称号,现任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省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目前主要从事婚姻家庭法领域的教学和研究。曾出版专著《夫妻共同财产制研究》;在《法学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等专业期刊上发表“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的冲突与协调”“配偶权之权利属性探究”“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的归属”“也谈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等论文。上述论著获得“辽宁省第三届法学优秀成果奖”“浙江省第二十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多种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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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的冲突与协调问题研究》针对理论界和实务界较为关注的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的主要冲突,即财产归属、物权变动和权利行使方面夫妻财产制与物权规则、夫妻债务认定上夫妻财产制与债法规则以及夫妻间赠与问题上夫妻财产制与合同法规则方面的冲突进行研讨。笔者认为,解决冲突的方法是“内外有别”:针对婚姻内部的财产关系应当适用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规定;针对婚姻外部的财产关系如两种规则内容相左,应当适用财产法规则。《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的冲突与协调问题研究》的出版将为法学师生及立法、司法工作人员认识和解决婚姻法与财产法的关系问题提供新的思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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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的冲突与协调问题研究》:
  二、个人财产说理论依据批判
  个人财产说以物权法上孳息与原物的基本原理为依据论证其论点,并没有看到《婚姻法》的特殊性。《婚姻法》中的财产关系以身份关系为前提,身份关系自然影响其财产关系,因而《婚姻法》中的财产关系并不能完全按照财产法原理进行解释。
  笔者认为,民法中的财产法规则通常不应当规范夫妻内部的财产关系,只能规范夫妻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婚姻既有内部关系,即夫妻之间的关系,又有外部关系,即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婚姻法作用于婚姻内部,调整婚姻内部关系,夫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彼此之间财产归属、权利的规则。财产法作用于婚姻外部,调整婚姻外部关系,规范夫妻在财产归属、流转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物权法规范夫妻在财产归属上与第三人的关系。债权法则规范夫妻在财产流转时与第三人的关系。某一项财产的归属或债务的承担,在夫妻之间和对于第三人,所做出的结论可能是不同的。以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例,该财产是个人财产投资的回报,按照物权法的原理,该财产当然归投资财产所有人所有,即是夫妻的个人财产;同样回到婚姻内部,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将其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明确财产法与婚姻法具有不同的效力范围,如果将财产法适用于婚姻内部会产生不和谐的结果。以婚前一方所有房屋于婚后取得租金为例,如果夫妻双方婚前都有各自房屋,婚后共同生活于其中一处房屋而将另一房屋出租,一方居住另一方婚前房屋并不需要支付费用,而该方将自己不再居住的房屋用来出租,如果按照财产法基本原理,该租金归房屋所有人一方个人所有,对于夫妻另一方显然是不公平的。其原因在于,基于夫妻身份关系的前提是夫妻具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一方居住另一方房屋是无偿的,然而,一方使用另一方财产而不支付相应对价显然又不符合财产法的基本原则。与之相对应的是,另一房屋的出租收益也不应当完全按照财产法原理来解释。
  民法财产法与婚姻法具有不同的效力范围,其原因在于两者适用的主体以及反映的功能是不同的,两者的适用范围不能混淆。就两者适用的主体而言,财产法适用的主体是抽象的人,即剔除了其一切具体身份,例如国籍、性别、经济地位、宗教信仰等。无论任何人,只要站在商品市场中就是一个抽象的“人”。“这种‘人’有为商品之灵魂或为其手足之属性,且有自由不受任何拘束之性格。”“‘人’有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权,互相各自独立,而且自由平等”,“故其存在自不是国民的,又不是民族的,当然也不是家族构成成员的存在,当国民经济渐趋世界经济时,‘人’之上述性格益形显著。”也就是说,“财产法关系上之‘人’,系与国民的身份或家族构成成员的身份或其他一切身份的支配服从关系毫无关系之存在。”因此,在确定民法财产法规则时,唯一考虑的是财产利益,不再考虑其他因素。婚姻法适用的主体是具体的人,即具有夫妻身份的特定的人。他们之间除了经济关系外,还有两性关系、情感关系;有经济地位之强弱,有婚姻角色之分工,共同经营婚姻共同生活,因此,在确定婚姻法的财产关系规则时,更多时候应考虑家庭功能,比如对弱者的保护、对家务劳动价值的承认。
  就两者反映的功能而言,民法反映了商品经济的要求,财产法规则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偿”强调的是民事主体一方获得经济利益要付出对价。“等价”是指获得利益与付出的对价在价值上相当。如果民事主体一方获得的经济利益与其付出的对价极不相当,就构成“显失公平”。也就是说,民法财产法所进行的是单纯的财产价值的判断。婚姻法反映了婚姻家庭的职能,婚姻法财产规则应当体现“夫妻协力”。“协力”是指协助、帮助,夫妻协力是婚姻共同体得以维系的基础。也就是说,婚姻财产规则不是单纯的财产价值的判断,而是婚姻价值的判断。世界各国的婚姻法(亲属法)虽然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不同,但是在维护婚姻价值问题上却是共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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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的冲突与协调概述
第一节 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相冲突的主要表现及类型划分
第二节 协调非实质性冲突的总体思路
第三节 协调实质性冲突的总体思路
本章结语

第二章 在财产归属上夫妻财产制与物权法规则的冲突与协调——以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为例
第一节 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种类
第二节 物权法规则主导下之个人财产说
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主导下之共同财产说
第四节 夫妻财产制主导下之部分共同财产说
第五节 本书的选择和立法建议
本章结语

第三章 在物权变动中夫妻财产制与物权法规则的冲突与协调
第一节 物权法规则主导下之物权变动一般规则的适用
第二节 其他规则主导下之物权变动特殊规则的适用
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与遗产继承在物权变动上相似性分析
第四节 非因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否定公示原则的正当性基础
第五节 夫妻财产关系之特殊性分析
本章结语

第四章 在权利行使中夫妻财产制与物权法规则的冲突与协调
第一节 夫妻行使共同财产权利概述
第二节 家庭唯一住房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争论
第三节 家庭唯一住房不能排除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第四节 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适用
第五节 对非处分方配偶的救济
本章结语

第五章 在夫妻债务认定上夫妻财产制与合同法规则的冲突与协调
第一节 我国关于夫妻债务的主要规定
第二节 学术界关于夫妻单方负债的主要观点及评析
第三节 夫妻一方负债原则上为个人债务
第四节 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
本章结语

第六章 在夫妻间赠与上夫妻财产制与合同法规则的冲突与协调
第一节 关于夫妻间赠与法律适用的争论
第二节 夫妻间赠与法律适用问题的本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类型
第三节 夫妻约定财产制类型与夫妻间赠与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夫妻间赠与法律适用中存在问题的解决之道
本章结语

第七章 婚姻内部救济机制
第一节 夫妻非常财产制
第二节 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之间的补偿
本章结语
余论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的衔接与契合
参考文献
索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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