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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秦汉家庭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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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61578131
  • 作      者:
    房占红
  • 出 版 社 :
    厦门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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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秦汉时期是中国原始婚姻关系逐渐消失,中国家庭关系基本形态逐步确立的时期。这一时期的家庭问题是当时社会形态、思想潮流的集中反映。
  《秦汉家庭问题研究》主要研究了秦汉时期家庭关系的以下几个方面:夫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和过继问题。同时,还探讨了母亲在家庭事务中的权力和责任、兄弟之间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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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秦汉家庭问题研究》:
  关于东汉时期妇女改嫁的记录虽然较西汉时期大为减少,但实际上其时改嫁行为依然被社会广泛接受。
  东汉时期,上至皇帝,下至臣子,均曾撮合失婚女子再嫁。如汉光武帝还有意撮合姐姐再嫁。据《后汉书·宋弘列传》载,光武帝姐姐湖阳公主新寡,刘秀问她看上谁,公主说:“宋公威容德器,群臣莫及。”刘秀安慰道:“方且图之。”意思就是等我慢慢图谋这件事。后来刘秀召见宋弘,“令主坐屏风后”,刘秀在前面刺探宋弘是否有“富易妻”的意思,遭到委婉拒绝,刘秀撮合公主再嫁的事情就此告吹。汉献帝的哥哥少帝的妃子唐姬在丈夫死后回到娘家,其父还有意撮合她再嫁。
  桓帝邓皇后的母亲就是再嫁之人,邓氏和其母亲都没有因之被社会贬低排斥,相反邓氏坐上皇后宝座,其母还得到封君称号。东汉末年骆统的母亲改嫁为华歆的小妻,才女蔡文姬三嫁;《孔雀东南飞》中的刘兰芝被休后,县令和太守的儿子争相求婚。《后汉书·应奉列传》注解引《汝南记》日:“汝南邓元义前妻,被谴归家,更嫁为华仲妻。”东汉安帝时,黄昌妻被贩卖到蜀再嫁之后为后夫生儿育女,然而黄昌并不计较这些,十多年后,夫妻二人破镜重圆。
  三国时期亦然。汉末曹操死前遗嘱其妾悉数再嫁,如三国各政权的始创之主娶的都是再嫁之妇,而且多给予正嫡之位。《三国志·魏书·后妃传》载,甄氏系袁绍之子袁熙的妻子,袁绍军败后因为貌美被文帝曹丕所纳;如《三国志·蜀书·二主妃子传》载,刘备的夫人穆氏,先为刘瑁妻,刘瑁死后,被刘备纳为夫人。《三国志·吴书·妃嫔传》载,孙权的徐夫人“初适同郡陆尚。尚卒,权为讨虏将军在吴,聘以为妃”。孙权步夫人的两个女儿都有再嫁的记录,“长日鲁班,字大虎,前配周瑜子循,后配全琮。少日鲁育,字小虎,前配朱据,后配刘纂。”《三国志·吴书·宗室传·孙奂》载,孙壹投降曹魏后,“封吴侯,以故主芳贵人邢氏妻之”。
  上述例证说明,在东汉三国时期,女子的离婚再嫁行为是不受歧视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大大降低了女性在婚变中的不幸程度。在夫妻关系当中,女子不会太多的谦抑自我,而具有一定的主观能动性。不过,东汉时期关于女性改嫁、再嫁的记载大多集中于东汉初年和东汉末年,东汉中期的记载很少见到,这种情况值得关注。
  我们认为,东汉初年民风承自西汉,女子改嫁、再嫁并不稀奇。东汉末年战乱灾荒频仍,人口大量死亡,由于农业人口再生产的需要,人们本能地鼓励女子改嫁、再嫁;至于东汉中期的女子再嫁与改嫁情况,同前后时期衔接,应该像李志生描述的那样,“从先秦到中唐以前,一方面是封建政府对于妇女贞节越来越重视,针对妇女贞节所颁布的政策也越来越多;另一方面则是鼓励妇女守节与劝令改嫁的政策交替出现”。东汉中期应该是处在鼓励妇女守节的时期。恰好,邓太后曾经两次表彰贞节妇女,同时,根据传世文献所见两汉时期的“同产”的记载,即对两汉时期同母异父子女之状况的变化进行研究,其结果似乎可以证明这一结论(参见后文“继子”目)。东汉妇女的-再嫁、改嫁的概率较西汉前期已经有相当程度的下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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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有关家庭的几个概念的界定
第二节 研究现状
第三节 研究内容

第二章 秦汉时期相对平等的夫妻关系
第一节 贞节观念影响下的夫妻关系
第二节 秦汉时期的现实男女
第三节 关于秦汉时期夫妻关系的结论

第三章 秦汉时期的亲子关系问题
第一节 秦汉时期父家长的义务大于权力
第二节 父家长对儿女的婚姻之权
第三节 母亲在儿女婚姻事务中的权力
第四节 父母对儿女的教育之权
第五节 子女对于父母的义务

第四章 秦汉时期的收养、过继问题
第一节 收养:慈善救助下的拟亲子关系
第二节 过继:宗法意义的拟亲子关系
第三节 继子女:婚姻关系下的拟亲子关系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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