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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86辑(2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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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10929298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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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辑收录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重要规范文件。
  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6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国务院原法制办、司法部先后两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部分企业、行业协会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企业、行业协会意见;赴上海、浙江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司法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对送审稿作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2020年1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草案,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正式公布《条例》。
  2020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收官之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一部重要的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这部司法解释的发布,将对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促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产生积极影响。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是对人民法院工作的一次大考。疫情发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落实依法防控要求,密切跟踪调研司法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及时出台了有关疫情防控的司法政策文件,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当前,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重大战略成果。如何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是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一项重大工作任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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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86辑(2020.06)》:
  第二十六条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四)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
  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并接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
  第三十条 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
  第三十一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化妆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第三十二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第三十三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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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解读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
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负责人就《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答记者问

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与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6月23日)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2020年5月13日)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通知(2020年6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
部门规章、规章性文件与解读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银保监会全国工商联
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20年5月21日)
解读《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2020年5月6日)
国家铁路局有关负责人就《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力、法》答记者问
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2020年4月21日)
生态环境部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
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财政部
关于印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2020年4月20日)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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