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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87辑(2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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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10929304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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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辑收录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重要规范文件。
  2020年7月5日,国务院公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付款期限,明确检验验收要求、禁止变相拖欠、规范保证金收取和结算、公示拖欠款项信息、建立健全投诉和监督评价机制、明确迟延支付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旨在依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得到及时支付,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条例》出台有利于增强中小企业发展信心,促进复工复产,优化营商环境。
  健全完善类案检索机制,使在先案例成为法官作出裁判的参照或参考,是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公正司法的重要制度保障。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及一些地方法院分别创设了类案检索机制,要求承办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进行类案检索,为合议庭、专业(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案件提供必要参考。该机制运行至今对帮助法官正确裁判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类案检索的适用范围、检索主体及平台、检索范围、结果运用等仍缺乏明确具体统一的规定,亟须进一步规范完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各级法院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经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研究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将类案检索定位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成文法体系下的具体制度,旨在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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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87辑(2020.07)》: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
  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处理,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同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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