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出版时间 :
无库存
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20.6总第180辑
0.00     定价 ¥ 22.00
员工书屋
此书还可采购10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10929366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09-01
收藏
内容介绍
  为依法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2019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结合当前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的特点和司法实践反映的突出问题,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的适用法律相关问题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本辑重点收录了《解释》内容及其解读文章。
  本辑同时收录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监委、公安部、司法部、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健委、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实施对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
精彩书摘
  《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20.6总第180辑》: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第四条 本意见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第五条 根据本意见规定情形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的,应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
  第六条 具备先期核实条件的相关单位、机构、组织及人员,可以对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在报案或举报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公安机关。
  第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
  第八条公安机关接到疑似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案件初步情况,并制作笔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审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第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对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办案中的协商、沟通与配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报案人员或者单位调取指控犯罪所需要的处理记录、监控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时,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予以协助配合,并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提供。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或者立案后三日内向报案单位反馈案件进展,并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告知报案单位。
  ……
展开
目录
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与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1月31日)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0年5月7日)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八批)
(2020年4月3日)
依法管控从严追诉维护入境疫情防控法律秩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
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九批)
(2020年4月9日)
从严惩治严重暴力犯罪维护疫情防控社会秩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就第九批涉新冠肺炎疫情
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全国检察机关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依法妥善处理涉疫典型案(事)例
(2020年4月10日)
疫情防控期间12309检察服务热线"不打烊""不掉线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就12309检察服务中心
依法妥善处理涉疫典型案(事)例答记者问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十批)
(2020年4月17日)
依法履职精准施策多元化解社会矛盾
——最高人民检察院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就第十批涉疫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盗抢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5月15日)
依法惩治盗抢犯罪维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就发布依法惩治盗抢犯罪
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解读:认罪认罚案件精准量刑建议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性文件
司法部
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2020年5月14日)

地方司法业务文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涉黑涉恶线索排查工作的办法(试行)(2020年4月13日)

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浅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反悔权

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
林某滥用职权无罪案
[评析]批准酒店类房地产项目预售许可行为的定性分析
展开
评论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若您下单的图书有多卷册,请在确认订单时标明您需要的是哪一册,谢谢!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温馨提示:请使用员工书屋的读者帐号和密码进行登录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