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所在地选址法
澳大利亚首都领地(自治)组织法(1988)
二、巴布亚新几内亚
巴布亚新几内亚国家首都地区委员会法
三、白俄罗斯
“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首都明斯克市的地位”的法律
四、德国
德国柏林/波恩法案
五、俄罗斯
“关于俄罗斯联邦首都的地位”的法律
六、菲律宾
菲律宾关于建立马尼拉大都会和马尼拉大都会委员会及其他事项的
总统令
菲律宾关于将马尼拉定为菲律宾的首都和国民政府的永久所在地的
总统令
菲律宾关于修改名为“关于建立马尼拉大都会和马尼拉大都会委员会及其他事项的总统令”第824号总统令的总统令
菲律宾关于建立人类居住署和人类发展署并拨出经费以及修订某些总统法令的事项的总统令(节选)
菲律宾关于授予马尼拉大都会委员会部分与马尼拉大都会交通管理、控制和处罚有关的权力以及其他事项的总统令
菲律宾关于在马尼拉大都会的城市和自治市增设副市长及其他事项的总统令
七、捷克
捷克布拉格首都法
八、加拿大
加拿大国家首都法
九、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联邦首都法
马来西亚吉隆坡市法(1971)
十、美国
美国首都选址法(1790)
美国法典(1997年版)第40篇(节选)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自治法
十一、尼日利亚
尼日利亚联邦首都直辖区法
十二、坦桑尼亚
坦桑尼亚多多马首都(宣告)法(2018)
十三、印度
印度德里国家首都辖区政府法令(1991)
十四、越南
越南首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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