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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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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21617191
  • 作      者:
    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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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2021年继续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隆重推出简便易用、权威实用,打造“好读好用”的案例!

权威的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至今已有10年,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自2020年起,丛书由国家法官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每年年初定期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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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继续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并可免费下载民法典全文及新旧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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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中编办批准设置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专门研究机构,与国家法官学院合署办公,在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下,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经济社会发展、法学教育研究、中外法学交流、法治中国建设的办院宗旨,坚持“服务、创新、合作、开放、共享”工作原则,依托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发布和国际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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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内容包含离婚纠纷、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抚养纠纷、赡养纠纷、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案件。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20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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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11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判决主文的正确表述

——黄某某诉王某某离婚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3民终459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离婚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黄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某

【基本案情】

黄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69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后二人因结婚证遗失,于2014年8月26日补办结婚证。二人婚后育有两女一子,均已成年。黄某某与王某某因家庭琐事以及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作风等原因产生隔阂,双方自2012年起开始分居,感情出现危机。黄某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依法判令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2某小区房屋一套归黄某某所有并依法分割其他共同财产。王某某则辩称双方结婚50年,夫妻感情基础比较牢固,子女也均已成年,自身身体长期有病,故不同意离婚。

【案件焦点】

过错方第一次起诉离婚而对方既无过错又不同意离婚的,人民法院可否判决准予离婚。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某与王某某只是因为家庭内外琐事、性格方面以及生活作风等原因吵闹打架,进而想要离婚。考虑到双方结合在一起50年实属不易,且双方实际分居时间不长,王某某疾病缠身,需有人照料,应给双方一次重修于好的机会。双方应在考验期内多交流,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综上所述,黄某某与王某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不足,故对黄某某提出的离婚请求以及其他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

一、不准许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

二、驳回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黄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某与王某某均为七旬老人,双方虽因家庭内外琐事等原因出现感情问题,并进而导致出现第一次离婚诉讼即本案,但双方应当珍惜50年来建立起来的感情和家庭。黄某某上诉称其与一丧夫女子同居,与王某某不存在改善可能,故认为一审应当判决双方离婚。但《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夫妻之间具有互相忠实和尊重的义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明显违背了这一义务。在此情况下,过错方第一次起诉离婚而对方既无过错又不同意离婚的,为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不准离婚。黄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属于婚姻中的过错方,在无过错方王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对于黄某某提起的第一次离婚诉讼即本案,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不准离婚。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应予维持。但一审法院在判决双方不准离婚的同时又判决驳回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明显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婚姻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3民初6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不准许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

二、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3民初6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的焦点是过错方第一次起诉离婚而对方既无过错又不同意离婚的,人民法院可否判决准予离婚。对此,一、二审法院的裁判观点是一致的,认为此种情形下应判决不准离婚。但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则在于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判决主文应如何正确表述。

从事实来看,本案是一起比较简单的离婚纠纷案件。其主要事实要素可概括为:(1)双方的婚姻关系已历经近50年;(2)原告存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行为,属于婚姻中的过错方;(3)原告系第一次起诉离婚;(4)被告无过错、不同意离婚且重病在身。综合以上事实,根据法律关于判决离婚标准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判决不准离婚是正确的。但一审判决除在判决主文中写明第一项即“不准许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的同时,又写明第二项即“驳回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在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的基础上撤销了一审判决第二项。应当说二审法院对本案判决主文的表述处理是正确的。而这也是本案所反映出的在离婚诉讼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判决主文的表述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就离婚之诉的诉讼请求而言,其通常情形下都是复合性的,即离婚之诉的诉讼请求除了最基本的解除婚姻关系请求外,通常还会包括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诉讼请求。毕竟成立婚姻关系本身就属于男女之间人身和财产的结合,而解除婚姻关系相应地亦意味着男女之间相关人身关系的解除和财产的分配。故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当事人除提出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以外,通常还会提出其他以离婚为前提的诉讼请求,主要包括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等。因该类诉讼请求的审理需要以婚姻关系的解除即判决离婚为前提,故属于在判决离婚情形下才可进行裁判的内容,只有在判决离婚时法院才可依法对此一并予以作出实体处理。在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等诉讼请求因不存在离婚这一前提,故而在该案中不属于法院审理的范畴,法院不应作出实体处理。若法院在判决不准离婚的同时又判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其实质系对原告除离婚以外的其他诉讼请求作出了实体处理,与此类诉请的处理应依附于婚姻关系解除这一前提的基本诉讼原理相悖。

实践中还应当注意的是,对于不准离婚的案件,法院判决主文应当表述为“不准原告XX和被告XX离婚”,不应像其他对原告诉讼请求完全不予支持的普通民事案件一样表述为“驳回原告XX的诉讼请求”。否则,从逻辑上判断等于是离婚当事人包括要求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实体权利已经被法院处理完毕,其诉讼权利已经终结。其若对该结果不服,那么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而不能再次起诉。实际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于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原告是可以再次起诉的,只不过是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要在上次判决不准离婚的6个月后方可再次起诉。综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无论是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还是刚刚实施的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抑或是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表述也均是“判决不准离婚”,而从未用过“驳回原告XX的诉讼请求”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也均是采用的“判决不准离婚”的表述。据此,无论是从司法逻辑上加以分析,还是从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内容判断,对于离婚之诉而言,“判决不准离婚”的表述无疑是合理合法的,“驳回原告XX的诉讼请求”不仅从逻辑上难以解释,而且于法无据。

综上,对于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法院的判决主文只需写明不准双方离婚即可,无须赘写“驳回原告XX 的其他诉讼请求”,更不能直接写为“驳回原告XX的诉讼请求”。

编写人: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荣明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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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婚约财产纠纷

1彩礼返还案件中“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合理认定

——张某甲诉张某乙婚约财产案

2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可直接作为涉彩礼返还纠纷司法裁判的依据

——刘某诉吴某芳等婚约财产案

3女方对彩礼给付事实全部否认时,彩礼应否返还

——裴某某诉陈某甲等人婚约财产案

二、离婚纠纷

4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婚姻关系效力问题

——蒋某诉王某离婚案

5夫妻房产赠与的认定及法律适用选择

——朱某诉倪某离婚案

6夫妻共同债务可能涉及债权人诉讼权利和举证责任时,债务问题不宜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

——李某某诉彭某某离婚案

7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朱某诉马某离婚案

8夫妻一方个人所有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金某诉俞某离婚案

9含有已故配偶工龄优惠的房改房产权归属的认定

——牛某诉许某清、贾某敏离婚案

10外国离婚判决未经我国确认情形下夫妻财产的认定

——陆某诉裴某离婚案

11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判决主文的正确表述

——黄某某诉王某某离婚案

12离婚时已经分得部分财产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一方,对于其再次要求离婚经济帮助的主张,应不予支持

——欧某华诉刘某彩离婚案

三、离婚后财产纠纷

13储藏室和地下停车位作为房屋的从物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随同房屋一并分割处理

——冯某诉韩某离婚后财产案

14父母出资首付并还贷,视为父母对其子女个人的不动产赠与

——孙某诉聂某离婚后财产案

1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夫妻二人共同还贷且在离婚诉讼时未登记的不动产应如何分割

——张某丽诉杜某杨等离婚后财产案

16“夫妻公司”股权在离婚后财产分割时应由经营方给付退出方股权折价款

——张某某诉王某甲离婚后财产案

17夫妻任意一方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财产赠与

——李某微诉翁某江离婚后财产案

18离婚后所产生的共同债务逾期利息应根据各自迟延履行程度予以合理分担

——李某诉王某离婚后财产案

19共同申请的限价商品房离婚后分割的裁判规范

——王某诉白某离婚后财产案

20通谋虚伪离婚的法律问题研究

——高某诉马某离婚后财产案

21离婚财产协议中亲属法优先于财产法适用

——陈某诉李某离婚后财产案

22离婚中“欺诈”的举证责任及其构成要件、认定标准

——彭某某诉夏某某离婚后财产案

23农村自建房的权属可通过合法建造人的认定予以判断

——黎某诉张某某离婚后财产案

24离婚诉讼中一方放弃对另一方的其他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

——李某某诉钟某某离婚后财产案

四、同居关系纠纷

25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约定过高时的调整标准

——周某诉汤某胄抚养费案

26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的所有权认定,应以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

——陈某秀诉徐某艳执行异议之诉案

五、抚养纠纷

27主张支付抚养费逾期利息的请求不应支持

——魏某某诉魏某抚养费案

28亲情陪伴及抚育理念因素在抚养关系变更中的考量

——郭某火诉陈某珠变更抚养关系案

29现代辅助生育技术所涉父母子女间身份关系的认定

——王某甲诉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30新冠肺炎疫情不必然成为调低子女抚养费的事由

——付某某诉付某抚养费案

31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照顾能力是否为确定婚生子抚养权的参考因素

——王某诉张某离婚案

32欺诈性抚养及情谊抚养之抚养费的返还问题

——元某诉徐甲离婚案

六、赡养纠纷

33继子女对未尽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无赡养义务

——陈某诉蔡某、陈某梅赡养案

34在无事前约定下父母帮忙照看小孩不可向子女追索报酬

——林某琼诉黄某观、杨某妮抚养费案

七、监护权纠纷

35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对继子女的监护权依法受保护

——张某某诉沈某某监护权案

36基于跨国代孕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认定问题

——陶某诉尹某霖监护权案

37监护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原则

——申请人邹某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八、分家析产纠纷

38被拆迁安置人基于身份关系可享有拆迁安置财产权益

——姚某诉靳某等分家析产案

39分家单中父母签字形式的瑕疵对分家单效力认定的影响

——李某某诉毛某甲等分家析产案

40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的认定标准

——陈甲诉刘某等分家析产案

41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李某存诉李某城分家析产案

九、继承纠纷

42继承中如何认定继子女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

——王某平、王某祥诉王某等法定继承案

43承包人死亡后征地取得的土地补偿费不属于遗产

——徐某芝、刘某翠诉刘某军、刘某琼法定继承案

44人身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时,死亡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

——白某龄、白某晴诉陈某连、白某目法定继承案

45自书遗嘱在全文笔迹鉴定未果情况下的效力认定

——张乙诉张甲、韩某分家析产、继承案

46涉外遗嘱继承的准据法选择与适用

——吴乙诉吴甲等继承案

47遗嘱信托的效力认定规则及处理方式

——李某诉钦某、李某今遗嘱继承案

48已故被继承人立遗嘱时行为能力确认规则

——隗乙诉侯甲继承案

49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

——张某甲诉张某乙等遗嘱继承案

50夫妻共同遗嘱效力认定与变更权的行使

——杨某秀诉杨某等遗赠案

51遗产分割协议与遗嘱发生冲突时的效力认定及适用

——王甲等诉王丙法定继承案

5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有权对损害其利益的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

——刘某诉德某、张某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53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前提分析

——谭某诉周某等继承案

十、人身安全保护令

54家庭成员间互殴是否构成家庭暴力

——冉某申请邓某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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