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视角下的中外司法制度》:
(六)检察官考核制度
检察官考核制度,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的管理权限,依据检察官法规定的考核原则、内容、标准和程序,对检察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察和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检察官等级、工资以及检察官奖惩、免职、降职和辞退依据的一种制度。我国检察官考核制度是检察官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保障我国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具有重要作用。我国《检察官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检察官考核的组织、权限、原则、内容、方法、程序以及考核结果等,从而确立了我国检察官考核制度。
根据我国检察官法的规定,检察官考核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全面考核原则。即应当全面地评价检察官,考核标准的确定,应当以检察官履行职责的情况和效果为基础,要严格标准、量化内容,明确质量要求,而不是以主观印象代替客观考察。全面地评价检察官,有利于促进检察官管理的科学化,有利于公平对待检察官,增强其公平性,促进检察官的积极性。(2)客观公正原则。即应当如实、公正地评价检察官,不因检察官任职年限长短或者与领导的远近亲疏而采用不同的标准。要通过公正的考核程序,全面了解情况,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客观、公正、科学、严格地评价检察官,有利于促进检察官管理的科学化,有利于增强检察官的公平感、成就感和组织认同感,有利于调动检察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3)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主要是对检察官日常工作实绩进行翔实记载,根据需要进行阶段评定。年度考核即对检察官在过去一年内履行职责情况以及遵纪守法情况的全面考察和评价。年度考核是平时考核的总结,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只有坚持二者的有机结合,做到平时考核记录翔实、年度考核考之有据,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检察官的工作实绩。
根据《检察官法》第42条的规定,我国检察官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检察工作实绩。主要是检察官履行职责情况及其实际效果。实绩是工作能力的具体体现。通过考察检察官的工作实绩,可以准确地判断每位检察官的业务能力、专业水平和发展潜力。对检察官工作实绩的考核评价,是考核检察官的重点内容,也是考核评价检察官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基础。工作实绩比较具体、明确,易于掌握,是确定考核结果的最具客观性的依据。以工作实绩作为重点,有利于鼓励检察官干实事、求实效,有利于防止以个人好恶或主观印象评价检察官。(2)职业道德。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合格的检察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对检察官的职业道德修养和个人道德品质进行考察和评议,是考核检察官的重要内容。考察职业道德修养,旨在了解检察官是否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是否秉公执法,不徇私枉法;考察个人道德品质,旨在了解检察官是否正直无私、谦虚谨慎、严以律己、遵守社会公德等。(3)专业水平。考察检察官专业水平,旨在了解检察官的工作能力,以准确地评价其是否具备必要的检察业务能力和法学理论水平,进而判断其能否胜任本职工作。考核检察官的检察业务水平,主要是考核检察官在履行检察职责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法律政策水平、分析判断能力、业务决策水平和表达能力等。法学理论水平是检察业务能力的基础,检察业务能力是检察官法学理论水平的反映。考核检察官的能力,应当把检察官的业务水平和法学理论水平有机统一起来进行考察。既不可将二者截然分开,也不能以考察检察业务水平代替对法学理论水平的考察。(4)工作能力和工作作风。工作能力是检察官专业水平、敬业精神的体现。考察检察官的工作能力,旨在了解考核对象是否能够胜任本职工作,是否能够进行工作创新发展。工作作风是检察官思想品德、精神风貌、人格修养的外在表现。考察检察官的工作作风,旨在了解考核对象能否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是否具有吃苦耐劳、无私奉献的精神,能否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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