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道(第37辑)》:
(三)故事与令、式、例并用
故事的令、例、式化并不意味着这四种法律规范之间的差别非常明显,相反,在宋人的法律观念中,故事常常与令、例、式等成文法互称、并用,部分情况下几乎可以视为同一概念。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七十六:“甲戌,知滑州、端明殿学士、兼龙图阁学士、礼部侍郎张方平为户部侍郎、知益州。方平初以父老不得迎侍辞,上日:‘久知此条贯不便,但以祖宗故事,不欲更变,因卿行便可迎侍去。当今中书罢此条贯。’方平惶恐,奏祖宗著令,安可以臣故,轻议更变也。”此处的祖宗故事即为祖宗著令,可见令与故事可以互称。据《宋史·蛮夷传四》:“(熙宁)六年,龙蕃、罗蕃、石蕃八百九十人人觐,贡丹砂……其后,比岁继来。龙蕃众至四百人,往返万里,神宗悯其勤,诏五姓蕃五岁听一贡,人有定数,无辄增加,及别立首领,以息公私之扰。命宋敏求编次《诸国贡奉录》,客省、四方馆撰仪,比著为式。元丰五年,张蕃乞添贡奉人至三百,诏故事以七十人为额,不许。七年,西南程蕃乞贡方物,愿依五姓蕃例注籍。从之。”在熙宁元丰年间的西南夷部贡奉中,西南夷部开始一岁一觐,且人数逐渐增多,熙宁年间,神宗遂下诏规定贡奉的频次、人数等,且著为式。元丰五年,张蕃请增加贡奉人数,神宗诏以故事。此处的故事应为上述熙宁年间的式,就内容而言,故事与式没有实质性差别,二者之异仅仅在于名称。
另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故事,执政生日皆有赐予,诏言助其燕喜。时帝在谅暗,曾公亮及宋庠生日,翰林学士贾黯当草诏。己未,黯言:‘前日寿圣节,契丹使上寿於紫宸殿罢,群臣升殿间饮,才令献一觞而退。将相大臣,同国休戚,宜权罢赐。’曾公亮亦言:‘朝廷向来止沿旧例,未经讨论。今黯所言,实於人情为顺,望赐允从。’诏以大臣有已经赐者,令赐之如例。”执政生日给予赏赐,本有故事,时值曾公亮生日,英宗欲令翰林学士贾黯草诏施行,贾黯提出质疑,曾公亮亦推辞,英宗仍然令赐之如例。此处的故事与例显然为同一规定。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九十二:“岩叟又言:‘臣窃以中书舍人国家第一等名器,当得贤材以付之。臣为陛下惜名器,不为言一曾肇也……虽因缘资地,以至於此,然故事、近例,至此益当深观其人,不必须登掖垣也。一登掖垣,遂预国政,非复从来侥幸之比矣。’”王岩叟反对曾肇任中书舍人的奏疏,将故事与近例并用,可见故事与近例属于同类法律规范。
概括言之,如果故事与令、式、例的内容趋同,四者的差异更多地表现为名称,而效力与功用几乎等同,名异实同的四种法律形式呈现出互补的关系。然而,即使功用同一,故事与令、例也有细微的区分。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一:“己亥,礼院言:‘奉诏详定濮安懿王三夫人迁祔仪,请依令用一品卤簿,依晋国大长公主故事,用鼓吹。’从之。仍诏启菆等礼止令宗晖祭告,作哀志祝文并迁护使代作。”确定濮安懿王夫人迁祔仪注,卤簿依令,鼓吹依晋国大长公主故事。另据《宋史·仪卫志二》:“哲宗即位,元祜元年,诏太皇太后出入仪卫,并依章献明肃皇后故事。其不可考者,则依慈圣光献皇后之例。”确定太皇太后的出入仪卫,可考者用故事,不可考者用例。卤簿、鼓吹、出入仪卫等皆为礼制,依据故事还是令、例,显示出三者的细微区别。
综上所述,故事与令、式、例或者转化,或者并用,转化与并用的区别在于故事与令、式、例的内容、功用、效力是否同一。故事的令、式、例化,固然是由不成文法到成文法的质变,但故事与令、式、例的关系未必发生异质性变革,更多地呈现出互补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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