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规则:创业者基业长青股权法则》:
上述事项中除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外,其余事项只需50%以上的简单多数即可通过。
从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可以看出,凡是公司的重大事项均需要通过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因此股东表决权对于股东的意义不言而喻。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通常情况下股东的表决权与其持股比例成正比,但由于有些股东有特殊的需求,因此《公司法》设置了例外规定,即在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可以不依照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这一规定为股东之间自由灵活地安排表决权提供了法律依据,股东之间可以根据特殊情况做出具体安排。在实践中,许多股东逐渐认识到这一条款的价值,开始在公司章程中对表决权做出特别约定。
如本章案例中,苏某将其与陶某共同设立的公司,与其个人持股的公司合并,属于典型的关联交易。如果没有特殊约定,陶某仅持有20%的股权在表决权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因为我国《公司法》仅仅对关联担保的表决做了规定。如果陶某之前能够预料到苏某之行为,则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凡是与公司有关的任何关联交易,关联方不得参与表决”,则在公司合并这样的重大事项中,苏某应该回避,无权就如此重大的问题进行表决,陶某可以完美地避免苏某滥用关联交易损害其利益。
表决权的特殊安排除了可以避免小股东利益受损外,还可以通过表决权发挥各个股东自身的优势。如公司股东中有些善于经营,有些善于融资,有些善于市场开拓,那么在公司章程中则可以约定,股东在各自擅长领域的相关问题的表决权的权重可以放大。
遗憾的是,在实践中,许多股东在公司创设之时根本没有意识到公司可能出现的情况,因此没有在公司章程中对表决权做出任何特殊安排,即采用所谓的“傻瓜章程”,一旦出现问题却发现自己根本没有有效的救济措施。因此笔者在此郑重建议:在公司章程制定之时,所有股东要充分考量可能出现的种种情形,并在公司章程中做出特殊约定。对于投资规模较大的公司,应当聘请专业的、经验丰富的律师对公司章程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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