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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结构对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从工业、金融到网络行业的反垄断政策
0.00     定价 ¥ 36.00
浙江图书馆
  • ISBN:
    9787504767080
  • 作      者:
    张家琛
  • 出 版 社 :
    中国财富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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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本书紧密结合时代背景,以北京市为典型案例,全面体现了居民消费对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对相关行业人士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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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家琛,天津财经大学副研究员,管理学博士,先后主持及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等十余项。研究领域主要集中在技术创新、基层创新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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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在中国什么样的市场结构有利于技术创新”是理论界和政府机构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本书运用实证分析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对以工业为代表的实体经济、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虚拟经济进行研究,从定量和定性的角度分析市场结构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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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7  1银行卡支付清算市场中市场结构与技术

创新的关系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放开银行卡清算市场,凡是符合条件的内外资企业,均可申请在我国境内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标志着中国的银行卡支付清算市场将迎来真正的竞争时代。中国银联作为中国银行卡支付清算系统的主要建设者及运营商,一度在线上和线下都具有独占性地位,在受到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冲击后,其为了重获在银行卡支付清算市场的优势地位,通过发布文件、协商约谈、巨额罚款等“软硬兼施”的方式强制所有银行卡支付清算业务必须通过银联。很多人认为银联此举有垄断之嫌,应重罚银联。但也有人认为银联具有公用品性质,《反垄断法》应豁免。两个说法虽都有一定道理,但均缺乏理性分析,莫衷一是。本书从银联、第三方支付机构、商业银行等银行卡支付清算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入手,从立法(制定清算市场准入规则)、执法(反垄断执法)和司法(反垄断民事诉讼)等方面促进银行卡市场充分竞争,为市场主体的支付清算活动提供一个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1核心概念

银行卡支付清算是指银行卡跨行、跨境及发卡行内部的支付清算活动,包括线下及线上支付清算,前者主要通过中国银联的POS机实现,后者主要通过支付宝、微信支付、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实现。因此,在银行卡支付清算市场中,主要参与竞争的主体包括:一是银行卡组织,比如中国银联、美国的维萨(Visa)、美国的万事达(MasterCard)、美国运通(American Express)和美国发现(DISCOVER)等;二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比如中国支付宝、美国贝宝(PayPal)、美国谷歌支付(Google Checkout)等;三是商业银行。

在全球范围内,美国的银行卡支付清算市场起步最早,竞争程度最高,发展最为成熟,这主要得益于美国反垄断法的学术研究和执法实践。后欧盟及澳大利亚也相继对银行卡支付清算市场进行了反垄断执法。因此,美国、欧盟及澳大利亚在银行卡支付清算市场的反垄断法学术研究成果非常值得中国借鉴。

(1)国外的银行卡支付清算市场的垄断案件主要是银行卡组织之间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案件

学者认为外国银行卡支付清算市场的垄断案件主要是银行卡组织之间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案件。银行卡组织之间案件集中发生在线下支付业务中,比如美国司法部诉Visa和MasterCard案,该案确认了Visa和MasterCard限制美国运通进入支付清算市场的行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此案的判决促进了银行卡支付清算市场的竞争(Timothy J Muris,2005)。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第三方支付成为线上银行卡支付清算的主要方式,并出现了美国反垄断机构诉PayPal、澳大利亚反垄断机构诉PayPal等一系列反垄断案件,该案确认了通过eBay购物后,可以通过PayPal、Checkout等第三方支付系统进行支付,此判决有助于促进网络支付市场的效率(Allan L Shampine,2013)。国外至今并未出现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卡组织及商业银行之间的案件,其原因是PayPal等第三方支付机构都是通过Visa和MasterCard等银行卡组织进行跨行跨地跨境支付,没有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直连的问题。

(2)在银行卡支付清算市场中独家交易是最典型的涉嫌垄断行为,其认定原则是合理推定

在银行卡支付清算市场中,独家交易是最典型的涉嫌垄断行为。最初,哈佛学派认为独家交易具有延伸垄断势力的杠杆效应,被认定是本身违法行为(Joe S Bain, 1956)。后来,芝加哥学派认为独家交易有时是有效率的(Herbert Hovenkamp,1985),威廉姆森也从非芝加哥学派的角度认为由于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不确定性、资产专用性、小额交易者等因素,使得在某些情况下利用市场或合同进行交易的成本过高,这时独家交易等纵向限制行为可以减少成本(Oliver E Williamson,1986)。再后来,后芝加哥学派主张运用非合作博弈等范式对独家交易行为进行合理推定(Dennis WCarlton,1998)。在以上学说的影响下,在美国,合理推定是执法机构判断独家交易行为是否垄断的主要原则。在欧盟,对于独家交易采用的是“本身违法+例外豁免”的原则,但是例外豁免中也需要大量的合理推定。因此,全球范围内,对于独家交易主要是依靠“合理推定”原则。

(3)针对网络支付技术及O2O商业模式的发展,银行卡支付清算市场的反垄断法研究有了新进展

首先,随着O2O商业模式和“虚拟信用卡”的诞生,“线上购买线下支付”“线下购买线上支付”等行为十分普遍,线上支付和线下支付可以相互替代,因此,银行卡线上线下支付清算市场应为一个相关市场(David S Shevitz,2009)。其次,在银行卡支付清算市场,判断某家支付机构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主要是网络交叉效应、消费者锁定效应及进入门槛等,市场份额只是次要因素(Robert H Fowlkes,2005)。最后,对于银行卡支付清算市场的垄断行为,执法方式以限期整改为主,不宜进行罚款等(Jonathan M Jacobson,2012)。

与美国不同,中国银行卡支付清算市场的垄断事件主要发生在银行卡组织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典型事件是中国银联要求所有的银行卡支付清算业务必须经过银联,并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与成员银行直连,跳过银联”(下文简称“银联禁止跳单事件”)的行为予以重罚。2012年12月,银联向各成员银行下发了《关于规范与非金融支付机构银联卡业务合作的函》,要求非金融机构必须接入银联网络,断开与银行的直接连接;2013年年初,银联因一些成员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直连,对上海银行开出了3000万元的罚单,并对汇付天下、易宝、通联等第三方支付进行了数百万元的罚款;2014年11月12日,银联发出《关于进一步明确违规整改相关要求的通知》,要求成员机构准确报备绕银联转接交易迁移信息,12月31日完成所有迁移工作。

国内的一些学者针对银联禁止跳单事件是否违反《反垄断法》,提出的观点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违法论”,认为银联收编第三方支付的行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应予重罚(王宇,2013);第二类是“合法论”,银联作为中国银行卡支付系统的建设者,其承担了一定的公益责任,应获得《反垄断法》的豁免(马幸荣,2010);第三类是“折衷论”,即银联的行为应适用“合理推定”原则,通过正负效应的分析,判断是否违法(郭田勇,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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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绪论(1)

11研究背景(1)

12研究意义(2)

13研究方法与创新点(6)


2文献梳理与评述 (8)

21核心概念(8)

22关于市场结构的文献综述(12)

23关于技术创新的文献综述(16)

24关于市场结构对技术创新影响的研究(21)


3技术创新的影响因素及其命题假设(29)

31市场结构要素对技术创新的影响(29)

32政策因素对技术创新的影响(38)

33其他因素对技术创新的影响(42)


4中国工业企业市场集中度研究(46)

41中国工业企业概述(46)

42中国工业企业市场集中度测量指标(49)

43中国工业企业市场集中度测量与分组(54)


5工业企业中市场集中度对技术创新影响的实证研究(76)

51变量的选取(76)

52数据的选取(81)

53模型设定及结果分析(83)

54分组数据模型及结果分析(86)

55加入政策因素后市场结构对技术创新影响的实证

研究(90)

56模型设定及结果分析(118)


6工业企业市场结构和技术创新的关系及反垄断政策

建议(122)

61工业企业市场结构和技术创新的关系(122)

62工业企业市场反垄断政策建议(123)


7银行卡支付清算市场结构与技术创新的关系及反垄断

建议(133)

71银行卡支付清算市场中市场结构与技术创新的关系(133)

72银行卡支付清算市场反垄断的法律建议(148)


8巨型互联网平台中市场结构与技术创新的关系及反垄断

建议(152)

81网约车市场结构与技术创新的关系及反垄断建议(152)

82网络通信市场结构与技术创新的关系及反垄断政策(170)


参考文献(186)


后记(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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