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普通高校教师身份研究:兼谈民办高校师资队伍建设困境与解决策略》:
三 “歧视性”政策已受关注
虽然法律上规定,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是在现实层面上,民办高校难以享受与公办高校相同的优惠政策,如在税收、土地、社会保障等方面,这使得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长期处于实际上的不平等状态之中。在教师方面,这种法律上的平等与实际上的不平等状态也较为明显。正如前文所提到的,在职称评审、项目评审、各种奖项评比、培训培养等方面,民办高校教师经常遭遇到歧视性对待。这种歧视性对待有的是显性的,有的是隐性的,大多数是以隐性形式呈现的。例如,虽然在职称评审过程中,民办、公办高校走的是同样的程序,执行的是同样的标准,看似非常公平;但是由于民办高校起步晚、底子薄,又受到制度制约难以吸引高层次人才,这使得其教师整体竞争力水平远远低于公办高校,这就在实际操作中形成了民办高校教师晋升职称难,公办高校教师晋升职称相对容易的客观上的不公正。再例如,虽然有些省份已经把民办高校教师培训统一纳入到了高校教师培训体系当中,但是民办高校教师所能享受的职业发展资助还是有限的,如民办高校教师很难获得与公办高校教师同等的国外留学、访学资助。从实践中可以观察到,这些歧视性政策常常使民办高校教师形成“低人一等”的感受,进而影响其自身的“身份认同”。
随着民办高等教育在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地位的提升——民办高等教育已经从“拾遗补缺”的地位上升为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清除那些“歧视性政策”的可能性变得越来越大。事实上,2012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吹响了清除阻碍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歧视性政策”的号角。该《实施意见》在“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条款中明确提出,“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依法清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不利于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规章、政策和做法,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重点清理纠正教育、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建设、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保护民办学校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虽然在民办高校产权、民办高校的“非营利性”属性等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该《实施意见》的影响力仍偏弱,但对于民办高校而言,这一政策文件的出台具有重大的意义。一方面,它显示了国家进一步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态度和进一步加大对民办教育扶持的决心;另一方面,它指明了民办高等教育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的“歧视性政策”,使得这一问题明朗化,为进一步清除这些“歧视性政策”奠定了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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