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购物中心:概念与实务》:
购物中心从其滥觞至今,不论是建筑形态、组合模式、经营方式等,都一直在变化。中国商务部对现代购物中心给出了这样的解释:“购物中心是多种零售店铺、服务设施集中在一个建筑物内或一个区域内,向消费者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商业集合体。”
在商务部的这一定义中,首先购物中心不是一个独立的商店,而是多个商店的集合体,这一点使购物中心与零售综合商店、百货公司、合作超市等其他商业形式区别开来。换言之,百货公司经营的是品牌的组合,超市经营的是商品的组合,而购物中心经营的是商店的组合。这种经营对象的差别,带来了运营管理方式的极大不同。
同时,购物中心的商店组合是综合性、多业态的,涵盖了商业和服务行业等。这又把购物中心与批发城、产业园等相关的商业综合体形式区分开来。批发城、产业园也是商店的集合,但它们往往出售某一种类型的商品,或是之相关的上下游商品的商店的集合。从交易类型上看,购物中心是以零售为基础,而批发城、产业园等是以批发为基础的。
然而,由于缺少对于购物中心产权归属、组合方式、运营体制的说明,当与商业街、集市、甚至传统零售商圈在一起比较时,这个概念显得不够全面。
从产权归属上看,购物中心的持续经营是建立在统一产权模式基础之上的,这是购物中心有别于其他商业集合体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特征。目前国内商业用地一般由房地产开发商投资建设。部分开发商选择将建成的房屋直接销售,获取商业利润,比如沿街商铺,这种模式与商品房住宅一样,属于商品房地产;部分开发商选择自己持有,统一运营管理,通过商业运营的收入和物业升值来获得利润。比如,自持的酒店、用于租赁的写字楼及商业综合体等,均属于商业房地产。商品房地产运营模式的关键是销售,当房屋被当作产品销售出去以后,运营即告终止。商业房地产运营模式的关键是开业运营,开业后开发商会获得商业运营带来的持续收入(净物业收入)。同时由于所有权关系没有发生转移,该项目的土地和房屋的增值效益也将在所有者身上得以实现,达到价值双重增值的目的。
从组合方式上看,购物中心应当是由一个主体自主开发,是一种主动的市场行为。开发商独立开发建设了一个建筑单体或者建筑群落,提供相关的商业配套设施服务,将零售和服务业态有机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商业生态圈。而商业步行街、集市和传统零售商圈,从模式上看也符合“多种零售店铺,服务设施在一个区域内的集合”,但它们不是一个统一主体的主动市场行为,而是依据城市或者周边居民环境的变化而自然形成的,不具稳定性,也不是一个规范有效的组织。
从运营体制上看,一般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相互独立,分散经营。各个商店虽然位于一个区域甚至一个建筑物以内,但因为各个店铺隶属于不同的产权所有者,由店主自营或出租给个体商户经营,这种集合体被称为集市、商业街或者商圈。
第二种:统一产权,统一管理。由一个公司对所有商铺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商铺之间有机结合形成一个系统完整、结构明晰、充满活力的商业综合体。这是购物中心。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购物中心的基本概念不能只是简单地定义为商业和服务业在一个建筑或建筑群落里的集合体。结合购物中心的发展历程,且参考国际上其他购物中心专业协会等机构的定义,购物中心基本概念应该表述为:购物中心是由一个主体开发的,在统一产权基础之上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招商、统一运营、统一管理的,以零售商业和服务业为主,且其商店和设施在一个建筑或建筑群落内的集合体,它有相当数量的停车场,并承担一定的城市功能。第三节购物中心的基本特点
美国购物中心协会总结了购物中心应该具备的几大基本特点:
(一)购物中心规划、开发设立、经营管理都在统一的组织体系下运作
这是对购物中心主体的界定。上文提到,购物中心是一个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自觉主动建设的,而非由于地域或者历史的原因自然形成的。不过,购物中心虽然强调管理的统一性,但在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是可以由不同的主体来完成的,以实现购物中心在不同阶段、不同领域的专业分工。比如在规划开发的阶段是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商来统一开发,而在经营管理阶段交由专业购物中心商管团队负责日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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