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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
对于PPP项目的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出于贷款安全的考虑,通常会要求社会资本或PPP项目公司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社会资本投资PPP项目,贷款前PPP项目建设并未完成,没有形成实际资产,无法以PPP项目提供抵押和保证,因此通常是由社会资本提供财产抵押,并由社会资本的股东按股比提供担保或寻求担保公司的支持。此外,银行等金融机构通常会要求以PPP项目的特许经营收益权作为质押,这便涉及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的法律特征问题。
关于PPP特许经营收益权的质押,实践中还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是PPP特许经营收益权能否质押以及法律效力问题。
2015年12月初,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第11批指导性案例中的第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发布,困扰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的疑惑终于被解开。该案例对于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能否质押等司法实践难题作出了明确规范,统一了裁判标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案例7-1】
公开资料显示,2003年,长乐市建设局为让与方、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市政公司”)为受让方、长乐市财政局为见证方,三方签订《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建设经营合同》,约定长乐市建设局授予福州市政公司负责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特许权,并就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2004年10月22日,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乐亚新公司”)成立,该公司系福州市政公司为履行《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建设经营合同》而设立的项目公司。
2005年3月24日,福州市商业银行五一支行与长乐亚新公司签订《单位借款合同》,约定:长乐亚新公司向福州市商业银行五一支行借款3000万元;借款用途为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BOT项目;借款期限为13年,自2005年3月25日至2018年3月25日。同时,还就利息及逾期罚息的计算方式做了明确约定。福州市政公司为长乐亚新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同日,福州市商业银行五一支行与长乐亚新公司、福州市政公司、长乐市建设局共同签订《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约定:福州市政公司以《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建设经营协议》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为长乐亚新公司向福州市商业银行五一支行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长乐市建设局同意该担保;福州市政公司同意将特许经营权收益优先用于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长乐亚新公司的债务,长乐市建设局和福州市政公司同意将污水处理费优先用于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长乐亚新公司的债务;福州市商业银行五一支行未受清偿的,有权依法通过拍卖等方式实现质押权利等。上述合同签订后,福州市商业银行五一支行依约向长乐亚新公司发放贷款3000万元。长乐亚新公司自2007年10月21日起未依约按期足额还本付息。此外,福州市商业银行五一支行于2007年4月28日名称变更为福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支行;2009年12月1日其名称再次变更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支行(以下简称“海峡银行五一支行”)。
原告海峡银行五一支行诉称:原告与被告长乐亚新公司签订单位借款合同后向被告贷款3000万元,被告福州市政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海峡银行五一支行、被告长乐亚新公司、福州市政公司、案外人长乐市建设局四方签订了《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福州市政公司以长乐市污水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提供质押担保。因长乐亚新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故诉请法院判令:长乐亚新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确认《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合法有效,拍卖、变卖该协议项下的质物,原告有优先受偿权;将长乐市建设局支付给两被告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优先用于清偿应偿还原告的所有款项;福州市政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长乐亚新公司和福州市政公司辩称: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并非法定的可以质押的权利,且该特许经营权并未办理质押登记,故原告诉请拍卖、变卖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于法无据。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2)榕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
一、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8714764.43元及利息(暂计至2012年8月21日为2142597.6元,此后利息按《单位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23640元;
三、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有权直接向长乐市建设局收取应由长乐市建设局支付给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并对该污水处理服务费就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行使优先受偿权;
四、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两被告均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87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定认为:被告长乐亚新公司未依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福州市政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讼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涉及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质押是否有效以及该质权如何实现等问题。
一、关于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能否出质问题
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是对污水处理厂进行运营和维护,并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维护,属于经营者的义务,而其收益权则属于经营者的权利。由于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维护并不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故讼争的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质押,实质上系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的质押。
关于污水处理项目等特许经营的收益权能否出质问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本案讼争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签订于2005年,尽管当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可质押,但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与公路收益权性质上相类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明确公路收益权属于依法可质押的其他权利,与其类似的污水处理收益权亦应允许出质。其二,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9月29日转发的《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1〕73号)中提出,“对具有一定还贷能力的水利开发项目和城市环保项目(如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探索逐步开办以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业务”,首次明确可试行将污水处理项目的收益权进行质押。其三,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虽系将来金钱债权,但其行使期间及收益金额均可确定,其属于确定的财产权利。其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因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系基于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而产生的将来金钱债权,依其性质亦可纳入依法可出质的“应收账款”的范畴。因此,讼争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作为特定化的财产权利,可以允许其出质。
二、关于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质权的公示问题
对于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的质权公示问题,在《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后,收益权已纳入该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的“应收账款”范畴,故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出质登记,质权才能依法成立。由于本案的质押担保协议签订于2005年,在《物权法》施行之前,故不适用《物权法》关于应收账款的统一登记制度。因当时并未有统一的登记公示的规定,故参照当时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的规定,由其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有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其主管部门了解该收益权是否存在质押之情况,该权利即具备物权公示的效果。
本案中,长乐市建设局在《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上盖章,且协议第七条明确约定“长乐市建设局同意为原告和福州市政公司办理质押登记出质登记手续”,故可认定讼争污水处理项目的主管部门已知晓并认可该权利质押情况,有关利害关系人亦可通过长乐市建设局查询了解讼争污水处理厂的有关权利质押的情况。因此,本案讼争的权利质押已具备公示之要件,质权已设立。
三、关于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的质权实现方式问题
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具体规定权利质权的具体实现方式,仅就质权的实现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即质权人在行使质权时,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属于将来金钱债权,质权人可请求法院判令其直接向出质人的债务人收取金钱并对该金钱行使优先受偿权,故无须采取折价或拍卖、变卖之方式。况且收益权均附有一定之负担,且其经营主体具有特定性,故依其性质亦不宜拍卖、变卖。因此,原告请求将《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项下的质物予以拍卖、变卖并行使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根据协议约定,原告海峡银行五一支行有权直接向长乐市建设局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并对所收取的污水处理服务费行使优先受偿权。由于被告仍应依约对污水处理厂进行正常运营和维护,若无法正常运营,则将影响长乐市城区污水的处理,亦将影响原告对污水处理费的收取,故原告在向长乐市建设局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时,应当合理行使权利,为被告预留经营污水处理厂的必要合理费用。
四、小结
此次发布的第11批指导性案例中的第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其裁判要点有两个:第一,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并可作为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第二,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依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将收益权的应收账款优先支付质权人。案例旨在明确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作为应收账款予以质押,有利于解决对特定项目(如污水处理)的特许经营权能否质押及收益权质押实现方式的争议,统一裁判标准,对规范金融机构特许经营权的质押贷款业务并促进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有积极指导意义,同时也为今后更多的PPP模式项目的融资树立了典范,将大大提高社会资本参与PPP的积极性,有利于PPP项目快速落地。
1.PPP推进背后的资金之困 / 001
我国PPP发展现状 / 002
PPP项目落地难 / 006
PPP项目融资困难探因 / 012
2.PPP项目投融资主体、结构及融资来源 / 021
PPP项目投融资主体 / 022
PPP项目投融资结构 / 034
我国PPP相关资本金制度的发展 / 040
PPP项目融资来源 / 047
PPP项目融资特点 / 052
PPP项目合同体系 / 058
股权投资机构直投PPP项目公司股权的几种模式 / 068
附录2-1 PPP项目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范本 / 076
附录2-2 PPP融资直接介入协议范本 / 092
3.银行积极布局PPP市场 / 099
商业银行搭上PPP市场“快车” / 100
商业银行参与PPP项目的方式 / 108
商业银行参与PPP面临的挑战 / 110
政策性银行支持PPP / 115
银行对PPP项目风控关注点 / 119
国际国内多家银行向PPP项目发放贷款 / 123
PPP项目融资实操 / 128
附录3-1 相关政策文件 / 132
4. PPP基金模式 / 137
常见的PPP基金模式 / 138
PPP基金结构设计 / 145
5. 信托、资产证券化支持PPP / 153
信托参与PPP / 154
资产证券化参与PPP / 156
特色小镇PPP资产证券化 / 173
6. 绿色金融在PPP模式中的路径探索 / 177
绿色金融已上升为国家战略 / 178
绿色金融支持绿色PPP / 183
绿色金融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PPP项目的实践 / 193
绿色信贷加快绿色PPP落地 / 198
绿色债券助力环保PPP / 212
绿色基金支持低碳高速公路PPP项目的实践 / 222
发展绿色证券,支持绿色PPP / 230
7. PPP模式融资创新 / 237
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 / 238
融资租赁 / 245
政府补贴 / 249
政府抵押担保案例分析 / 254
8. PPP项目融资典型案例 / 263
田园综合体PPP项目主要融资模式分析 / 264
医养结合PPP项目投融资问题分析 / 270
某客运站PPP项目受益于专项资金 / 275
参考文献 /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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