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农垦史》:
在分配制度改革方面。建立经营业绩与收入相匹配的收入分配制度,突出子公司经营业绩,实施目标责任效能考核,子公司在完成经营目标后,对超额利润部分,拿出一定比例用于经营层和职工绩效奖励。对于条件成熟且发展潜力较大的业务板块或下属公司,本着增量激励为主的原则,支持鼓励通过核心团队(员工)持股、收益分红、模拟股份、关键技术折股、期股期权等方式,建立有竞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
鼓励农垦通过收购、兼并、合资等方式在境外、区外开展农业和经贸合作。加大农垦与市、县(区)在产业发展、土地利用、特色园区建设、商贸等领域合作,建立土地有偿使用、税收分成、投资利益共享机制。农垦土地上的合作合资企业及农垦子公司在各市、县(区)注册创办的各类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各市、县(区)和农垦集团按照一定比例分成。
支持农垦示范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发挥农垦机械、技术等优势,为周边农户提供农机作业、农资供应、农产品加工和购销等社会化服务。坚持草畜一体发展,打造饲草生产供应、科学养殖、鲜奶生产、畜产品、奶肉制品研发和精深加工全产业链。推进旅游产业提档升级。支持农垦发展电子商务、“互联网+”等新业态、新模式。
在剥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方面。利用两年时间,采取分类分步分项方式,逐步移交属地政府,不搞一步到位,做到办公设施、人员和职能同步划转。对具备整体移交条件的环卫绿化、土地执法、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民政优抚、就业培训等社会职能,彻底分离,一次性移交属地政府。对“三供一业”公益性职能,按照自治区政策规定,推进分离移交,实行市场化管理。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社会职能,采取政府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赋予国有农场相应管理权限,提供公共服务。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债务进行甄别,属于政府应偿还的债务纳入政府债务统一管理,符合杲坏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农垦职工房屋产权制度改革方面。本着尊重历史、着眼现实、分类处理的原则,摸清农垦职工住房占用土地、建成年代、产权来源、出资购买等情况,明确登记范围,逐步推进房产确权颁证。对农垦集中新建翻建的职工住房或小区,由农垦集团提供土地、房产权属资料。对没有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垦集团集中补办。对没有房产权属来源资料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农垦集团集中统一补办竣工验收等手续。在此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农垦集团统一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颁证。对农垦职工转让住房土地产权的,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用后,依法办理登记变更手续,颁发不动产权证。对暂不具备确权条件的分散居住等老旧房屋,按照场镇规划建设,推进集中安置,逐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意见》强调,国家和自治区推进国企改革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对农垦全覆盖。将农场场镇及生产队、居民点建设、城乡社区建设、主干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并同步组织实施。已移交的农垦国土资源局、农垦沙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和农垦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要保证人员力量,继续为农垦服务。自治区财政支持农垦发展资金扶持政策以及对农垦集团所属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减免政策执行到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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