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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出版时间 :
盛宣怀未刊信稿
0.00     定价 ¥ 58.00
浙江图书馆
  • ISBN:
    9787208161337
  • 出 版 社 :
    上海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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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争议的晚清政坛商界风云人物盛宣怀的亲笔信函,著名历史学家邵循正领衔整理,时隔五十年后修订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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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盛宣怀(1844—1916),江苏武进(今常州)人,字杏荪,号愚斋、止叟,清末高官,洋务派代表人物,著名的政治家、企业家和慈善家,被誉为“中国实业之父”、“中国商父”、“中国高等教育之父”。在中国近代中国历史上,尤其是洋务运动中,盛宣怀是一个举足轻重的人物,是中国晚清至民国早期工业化及现代化的推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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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作为中国近代实业的代表人物,盛宣怀一生遗留下了大量的档案。本书即以上海图书馆所藏部分盛宣怀函稿为底本,选择整理了三百余封他亲自撰写的书信,内容涉及晚清通商银行和铁路总公司的开办、电报局的赎股事宜、汉冶萍公司的招股及后来的中日合办、辛亥革命后盛氏产业的处理,等等,是一部非常重要的史料集,亦是研究晚清史不可或缺的第一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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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盛宣怀盛宣怀(一八四四~一九一六年),江苏武进人,字杏荪,又字幼勖,号次沂、补楼、愚斋、止叟。未刊信稿”是他的“亲笔函稿”的一部分。“亲笔函稿”数量应该很多,但现存的此处指邵循正先生撰写此文时的数据发现情况。——编者注只有:(一)光绪二十三年(一八九七年)三月至二十四年(一八九八年)六月,(二)光绪三十四年(一九〇八年)二月至宣统元年(一九〇九年)十二月,(三)宣统三年(一九一一年)九月至十一月,和(四)民国四年(一九一五年)三月至民国五年(一九一六年)一月各册,这就是我们现在所据以付印的。此外还有他的“致妻函稿”一册,我们也选印了其中较有数据价值的十四件。

盛宣怀是清末买办官僚的头子。在甲午战争以前,他是淮系洋务派的主要人物。一八六四年他以杨宗濂荐入李鸿章幕,得李信任。一八七三年,他由李鸿章札委会办轮船招商局事宜,和朱其昂(云甫)兄弟纠集粤籍买办唐廷枢(景星)、徐润(雨之)等人,招徕商股,在“官督商办”的名义下,把轮船招商局变成北洋官僚机构。一八七九年,他由李奏署天津河间兵备道。一八八〇年,他向李建议照轮船招商局办法募集商股办津沪电线,次年由李奏派为电报局总办,于是电报局也成了北洋外府。一八八四年,他由李奏署天津海关道,实掌北洋枢要。一八八六年,改任山东登莱青兵备道,兼东海关监督。当时山东海防关税都由北洋控制,而轮、电两政以津、沪为首尾,烟台为中心,所以李特别要把自己的这个心腹位置在这个地方。一八九二年盛又被调补天津海关道,兼津海关监督,这是由于此时李需他综管北洋对外交涉,轮、电也已延至关外,天津比烟台更为适中,而且他和北京权贵颇有直接关系,北洋和总理衙门之间正需他这样一个人来联系。一八九三年李经营十年刚刚开张的上海织布局遭火延烧,李急派他到上海办理善后,接着又奏请派他督办新近募股设立的“华盛总局”,控制名为商办的大纯、裕源、裕晋等纱厂。于是淮系洋务派所办的轮、电、纺织等主要企业,几乎全归盛宣怀一人掌握。

甲午、乙未之间,淮系海陆军溃败,李鸿章失去北洋地盘,盛宣怀也随而失去淮系经纪人的地位。但继督北洋的王文韶和他素有渊源,津海关道一缺因而得以保持不动,轮、电两局亦依然在手。一八九六年,张之洞在湖北办的汉阳铁厂无法维持,议改商办,找盛到武昌商量承办,用意就是要盛替他弥补亏空。盛乘机提出组织公司经营卢汉铁路,作为交换条件,结果合拍,就由王文韶、张之洞会奏保荐。当时再度掌政的恭王奕欣和户部尚书翁同龢,与盛本来也都有关系,盛于是入京活动,竟把卢汉一条铁路的公司轻轻地改为全国性的“铁路总公司”,归他督办。年底,总公司在上海成立。此后他就以上海为根据地,遥控汉阳铁厂、大冶铁矿、萍乡煤矿(后于一九〇八年正式合并为汉冶萍公司),近制轮、电两局以及新创的“通商银行”(名义是官商合办,总公司也设在上海),声势煊赫,一时无比。当时淮系已经消沉,而李鸿章的政敌却成了盛的支持者。翁同龢、张之洞本来互相水火,但翁与盛系里党世交,盛又力谄事翁,故翁欲重用之。张素不喜盛,但以铁厂关系不能无盛。继王文韶督直的荣禄和张之洞积见甚深,但盛对之却左右逢源。可见盛的宦术甚深,主要就是以厚利结纳权贵。他的势力不只上及恭、醇二王,而且通过李莲英直达西太后。同时他又是英、美、日、德帝国主义的宠儿。清末十余年中路矿利权的出卖和洋债的举借,大部分经他的手。特别是义和团反帝运动期间他主持的“东南互保”的阴谋和一九〇二~一九〇三年一批卖国“商约”的订立,使帝国主义更看中了他。从盛宣怀这个大买办官僚的历史,不但可看出清朝末叶统治集团已腐朽到了如何惊人程度,也可清楚地看出帝国主义通过内奸统治中国的实际情况。

“亲笔函稿”第一部分,从光绪二十三年三月起至二十四年六月止,主要是有关于上文所述的“通商银行”和“铁路总公司”的开办,铁路利权的出卖,以及汉阳铁厂、大冶铁矿的一些情况。从函稿所说的“专用西帮”(二?一二)“官场尤宜有股”(一?一二)等语,可以看出通商银行的封建官僚性质。从“比办卢汉路,美办粤汉路,英办沪宁路,均由总公司定议,系归商务”(二?二八),可以看出所设“铁路总公司”,就是出卖路权的机构。当汉阳、大冶一筹莫展,萍煤难运的时候,盛宣怀还曾企图通过湖南维新派人物(如谭嗣同),替他设法以湘煤济急(一?四二,一?四五),但没有结果。一九〇三年以后,大冶逐渐由日本帝国主义控制。他在上海办理的纺织事业,经洋厂轧挤,也只能作押厂吃息之计(一?二〇)。这些都说明买办官僚根本不可能办好新式工业。

一九〇二年,袁世凯继荣禄掌北洋,从盛宣怀手里夺取了原属北洋的轮、电两局,并企图“改官办而不还商本”,这实际就是打算吞没盛的股本。盛施展买办手腕,鼓动一些股东向外商接洽,“欲以股票让外人”,然后又故意出面“调停”,行文上海道照会各国领事,言外商不得购买股票,这才打销了袁世凯的主意。一九〇五年在湘粤资产阶级要求收回利权的压力下,张之洞废除粤汉铁路美约,与盛龃龌,盛失去一个奥援;江浙两省收回铁路运动接踵而起,袁世凯派唐绍仪主管江南铁路,盛的“铁路总公司”被裁撤。这以后两三年中,盛很失势。但到一九〇七年底,苏杭甬路风潮大起,英帝国主义向清政府施行压力,西太后召盛入对,他力主压制人民要求,维持草约。于是一九〇八年初袁世凯(时任外务部尚书)乃与英、德帝国主义订立了津浦铁路借款合同,接着又和英国订立了沪杭甬铁路合同。袁盛二人间的仇怨虽深,但都是效忠于帝国主义的奴仆。盛被任为邮传部右侍郎,即在此时。就在这一年,他一面奏请将汉、冶、萍合并为商办公司,大招商股,由他做经理(“总理”),一面乘邮传部决定赎收电报局商股的机会,招揽电局商股移汉冶萍。

“函稿”第二部分(光绪三十四年二月至宣统元年十二月)最主要的数据就是关于上文提到的汉冶萍公司招股和电报局赎股的事。汉冶萍报效“内府公股”二百万元(三?三,三?四)充当“皇室经费”,是盛向西太后求宠的手段。汉冶萍名为商办,实际归他一人控制。所揽股东之中,如溥伦(三?六二)、奎俊(三?六〇)、陆润庠(三?七三)、陈夔龙(三?六三)、吴重憙(三?六四)、陈邦瑞(三?六九)、吴郁生(三?七二)、袁树勋(三?三五)等(其中显有干股),都是盛结为系援的亲贵大吏。盛一面以汉冶萍为大官僚投资的机构,一面又广招小股,用意是挟众自重,免得自己地位为强有力者所夺(四?三)。在“商股”之中,他又分出有所谓“优先股”和“普通股”(三?三五)。这说明他时时刻刻在为自己打算,继续卖弄洋务派化公为私的故技。至于一九〇八年的官赎电股,实际是为渊驱鱼,替盛宣怀的汉冶萍招徕买卖(三?三八盛致电局大股东书)。大买办如盛宣怀,本来没有办好民族工业的打算,他一开头就想以新立汉冶萍公司的名义向日本借款,也想答应日本要求的一部分的管理权,但因袁世凯乘机要将汉冶萍“收归国有”,只好暂时中止。他新招了一千万元“商股”,并没有使汉冶萍的败坏局面稍稍转好。一九一一年他任邮传部尚书,就让日本的三井财阀通过一千八百万的借款控制了汉冶萍。他从一九〇九年起还兼轮船招商局的董事长,这开了清朝未曾有过的公然以官兼商之例。

到人民革命气氛弥漫全国的时候,盛宣怀更是不遗余力地去结帝国主义的欢心。湖广铁路取销商办改借洋债一事,就是他一手办理的卖国勾当。武昌起义前夕,革命的浪头首先把他冲倒了。在国人皆曰可杀的呼声中,他由日、德、英、美帝国主义护送逃出北京,经青岛到大连,又躲到日本的神户。革命军兴之后,人民要将他在各地的产业充公,这是完全合理的。他一面求帝国主义给他做保镖,一面将财产分寄他人名下,企图隐瞒。买办官僚的这种无耻把戏,在“函稿”的第三部分可以看得十分清楚(如五?一六“致上海顾道函稿”,五?二一“致费云卿、顾咏铨函”,五?三六“致大日本国伊集院函”)。至于厚颜求张謇向程德全疏通(五?三二),并以张之“嘲讽”为“热情厚道”,则说明了他当时的狼狈情况。

由于帝国主义的支撑,盛于一九一二年秋竟安然回国,并且在这一时期内还兼任汉冶萍和招商局的董事长。他在日本时期已经和日本财阀议定汉冶萍为“中日合办”,但经股东会反对作罢。他回国后几年中(盛死于一九一六年春末),日本对汉冶萍的控制日甚一日。“函稿”第四部分(一九一五至一九一六年初)的有关材料,如“日东要求中日合办”(六?一),保存契约的铁箱钥匙由日顾问分执(六?二),欧战期间,国内钢材奇缺,而汉冶萍产钢还要尽先售于日本(七?二)等等来看,可见所谓“商办”的汉冶萍已完全变成日本帝国主义的殖民地工业了。

这部虽然已是不全的“亲笔函稿”,可以当作一种“清末官场现形记”看;更重要的,这也是帝国主义通过地主阶级和买办势力奴役旧中国的一个很典型的记録。对于研究中国如何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这是一种很有用的史料。

盛宣怀的奏稿、电稿,前已由其后人编辑印行,共百卷,署为“愚斋存稿”。据说他的公牍、函稿也早已编就,但迄未刊行。至于“亲笔函稿”的其他部分,俟陆续找到,再行补刊。

本书系北京大学陈庆华、张寄谦两位同志和我共同整理,略加注释。不备不当之处,敬希读者指教。

邵循正一九六〇年三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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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光绪二十三年丁酉(一八九七年)三月至十二月
〔一 一〕致冯志先函
〔一 二〕致王夔帅函
〔一 三〕复张香帅
〔一 四〕上香帅书
〔一 五〕上香帅书
〔一 六〕上翁宫保书
〔一 七〕上王制台书
〔一 八〕上湘抚陈佑帅书
〔一 九〕上荣中堂书
〔一 一〇〕致湖南陈中丞函稿
〔一 一一〕致陈右铭中丞书
〔一 一二〕复君实书
〔一 一三〕张香帅来函
〔一 一四〕陈步銮致唐凤墀函
〔一 一五〕致河南抚台刘
〔一 一六〕上王夔帅书
〔一 一七〕上李傅相书
〔一 一八〕上王夔帅书
〔一 一九〕上张香帅书
〔一 二〇〕上北洋大臣书
〔一 二一〕上王夔帅书
〔一 二二〕致浙藩恽方伯函
〔一 二三〕上李傅相书
〔一 二四〕上翁宫保书
〔一 二五〕致张殿撰书
〔一 二六〕上刘岘帅书
〔一 二七〕上刘岘帅书
〔一 二八〕上李傅相书
〔一 二九〕致直隶通永道沈
〔一 三〇〕致张香帅函
〔一 三一〕致王夔帅函
〔一 三二〕致奎中丞函
〔一 三三〕致总署总办杨函
〔一 三四〕致湘抚陈函
〔一 三五〕再致宋渤生观察函
〔一 三六〕致浙江藩台恽
〔一 三七〕致〔翁〕韦斋函
〔一 三八〕致胡云楣京兆函
〔一 三九〕致张香帅函
〔一 四〇〕致张香帅函
〔一 四一〕致张香帅书
〔一 四二〕致陈伯严书
〔一 四三〕致署湖南臬台盐法长宝道黄
〔一 四四〕致北洋大臣电
〔一 四五〕上陈右铭中丞书
〔一 四六〕致右铭中丞再启
〔一 四七〕致蒋道台熊太史函
〔一 四八〕上张香帅书
〔一 四九〕致严芝眉函
〔一 五〇〕致郑观察函
〔一 五一〕致杨子萱函
〔一 五二〕上张香帅书
〔一 五三〕致张道台
〔一 五四〕湖南陈右铭中丞来电
〔一 五五〕寄谕直鄂两督准设铁路总公司
〔一 五六〕上香帅书
〔一 五七〕致徐账房
〔一 五八〕致翰林院汪
〔一 五九〕致山东张中丞书
〔一 六〇〕上香帅书
〔一 六一〕致张香帅函
〔一 六二〕致翁中堂函
〔一 六三〕致张香帅函
光绪二十四年戊戌(一八九八年)正月至六月
〔二 一〕致候补道台蒋
〔二 二〕致浙江藩台恽
〔二 三〕致张香帅函
〔二 四〕致恽方伯函
〔二 五〕致蔡二源、翁寅臣函
〔二 六〕致陈中丞函
〔二 七〕致铁厂总办
〔二 八〕致翰林院翁
〔二 九〕致翰林院恽
〔二 一〇〕致直、鄂
〔二 一一〕致伍星使函
〔二 一二〕致冯砭斋留稿
〔二 一三〕致荣中堂函
〔二 一四〕致湖南抚台函
〔二 一五〕致陈右铭中丞再启
〔二 一六〕致王大司农函
〔二 一七〕上香帅书
〔二 一八〕上李傅相书
〔二 一九〕上翁中堂书
〔二 二〇〕致翁中堂函
〔二 二一〕致荣中堂
〔二 二二〕致荣中堂函
〔二 二三〕致王大司农函
〔二 二四〕致张香帅函
〔二 二五〕致浙江藩台函
〔二 二六〕致伍钦差函
〔二 二七〕致鄂督张、湘抚陈函稿
〔二 二八〕致北洋大臣荣函稿
〔二 二九〕致荣中堂再启
光绪三十四年戊申(一九〇八年)二月至十二月
〔三 一〕致税务大臣那、铁、梁
〔三 二〕致吕钦差
〔三 三〕上张中堂
〔三 四〕致袁宫保
〔三 五〕致袁宝山
〔三 六〕致吕尚书
〔三 七〕致泽公爷
〔三 八〕致赵制军
〔三 九〕上泽公书
〔三 一〇〕致邮传部陈尚书
〔三 一一〕致陈尚书再启
〔三 一二〕致湖南岑抚台
〔三 一三〕致湖广陈制军
〔三 一四〕致天津县张
〔三 一五〕致农工商部大臣溥再启
〔三 一六〕致世中堂
〔三 一七〕上张香帅书
〔三 一八〕上伦贝勒书
〔三 一九〕复泽公书
〔三 二〇〕复香港电局温
〔三 二一〕致温佐才再启
〔三 二二〕致李方伯函
〔三 二三〕上泽公书
〔三 二四〕致吕尚书再启
〔三 二五〕致邮传部公函
〔三 二六〕致湖广陈筱帅再启
〔三 二七〕致邮传部
〔三 二八〕致周郁山
〔三 二九〕致两江端午帅再启
〔三 三〇〕致竹楼
〔三 三一〕致袁太史
〔三 三二〕致邮传部左侍郎吴
〔三 三三〕致翰林院侍讲吴
〔三 三四〕致袁太史
〔三 三五〕致山东袁中丞函
〔三 三六〕致袁中丞再启
〔三 三七〕致京都宝兴隆金店袁
〔三 三八〕致邮传部公函
〔三 三九〕致陈尚书函
〔三 四〇〕复大清银行黎监督
〔三 四一〕致熊秉三函
〔三 四二〕致盛我彭函
〔三 四三〕致湖广总督部堂陈函稿
〔三 四四〕致陈筱帅再启
〔三 四五〕致鄂督陈制台函
〔三 四六〕致袁太史函
〔三 四七〕致吴太史函
〔三 四八〕致候选道宗
〔三 四九〕致候选道宗再启
〔三 五〇〕致前宁绍台道喻
〔三 五一〕致江苏左廉访再启
〔三 五二〕复度支部绍侍郎
〔三 五三〕致绍侍郎再启
〔三 五四〕致蔡、王、周、李公函
〔三 五五〕致吕尚书
〔三 五六〕致邮电部陈尚书
〔三 五七〕与湖广陈制军
〔三 五八〕致陈制军再启
〔三 五九〕致陈伯帅再启
〔三 六〇〕致奎乐峯尚书再启
〔三 六一〕致南书房翰林袁
〔三 六二〕致伦贝子再启
〔三 六三〕致湖广陈制军
〔三 六四〕致湖广陈制军
〔三 六五〕致吴仲怿中丞再启
〔三 六六〕致前江西藩台沈蔼昌方伯再启
〔三 六七〕上张香相书
〔三 六八〕致张中堂再启
〔三 六九〕致陈瑶圃侍郎再启
〔三 七〇〕致恽薇孙学士
〔三 七一〕致吴絅斋侍读学士函
〔三 七二〕致吴蔚若侍郎函
〔三 七三〕致陆凤石尚书再启
〔三 七四〕致王绳伯观察函
〔三 七五〕杂件一
〔三 七六〕杂件二
〔三 七七〕杂件三
〔三 七八〕杂件四
〔三 七九〕杂件五
〔三 八〇〕杂件六
〔三 八一〕杂件七
宣统元年己酉(一九〇九年)正月至十二月
〔四 一〕致出使日本国大臣胡
〔四 二〕致大学士第王
〔四 三〕致河南抚台吴再启
〔四 四〕致张望屺
〔四 五〕致王绳伯观察函
〔四 六〕致吕尚书函
〔四 七〕致吴蔚若函
〔四 八〕致外部尚书那琴轩函稿
〔四 九〕致度支部陈侍郎
〔四 一〇〕致郑陶斋函
〔四 一一〕致陆尚书再启
〔四 一二〕致臬台左
〔四 一三〕致总办农工商局熊
〔四 一四〕致吕尚书函
〔四 一五〕致宗子戴函
〔四 一六〕致总办农工商局熊
〔四 一七〕致前岳常醴韩道台
〔四 一八〕致王绳伯函
〔四 一九〕致陈中丞再启
〔四 二〇〕致两江端制台
〔四 二一〕致端制台再启
〔四 二二〕致吏部尚书陆再启
〔四 二三〕致苏抚陈伯帅函
〔四 二四〕致吴蔚若函
〔四 二五〕致宗观察函
〔四 二六〕致湖广督部堂陈
〔四 二七〕致吴渔川函
〔四 二八〕致陆凤石尚书函
〔四 二九〕致吴蔚若阁学函
〔四 三〇〕致北京杨侍郎函
〔四 三一〕复吕尚书函稿
〔四 三二〕复郑陶斋函稿
〔四 三三〕致宗子戴函稿
〔四 三四〕致陶杏南函
〔四 三五〕致缪筱珊函
〔四 三六〕致刘朴生函
〔四 三七〕致翰林院学士吴絅斋函
〔四 三八〕致袁珏生函
〔四 三九〕致恽薇孙函
〔四 四〇〕致湖北藩台杨俊卿函
〔四 四一〕致度支部左侍郎绍越千函
〔四 四二〕致度支部陈侍郎函
〔四 四三〕致山东抚台孙慕帅函
〔四 四四〕致施道理卿函
〔四 四五〕致度支部侍郎绍越千函
〔四 四六〕致袁珏生函
〔四 四七〕致杨护督函
〔四 四八〕致山东孙慕帅函
〔四 四九〕致载泽、绍英、陈邦瑞函
〔四 五〇〕椿孙应办应问各事
〔四 五一〕致瑞莘帅函
〔四 五二〕致瑞莘帅函
〔四 五三〕致许久香函
〔四 五四〕致郑道生函
〔四 五五〕致赵竺垣函
〔四 五六〕致广东藩台陈少石函
〔四 五七〕致前南北洋大臣端午帅函
〔四 五八〕致盛我彭函
〔四 五九〕致郭筱麓函
〔四 六〇〕寄孙中丞函
〔四 六一〕寄孙中丞函
〔四 六二〕致孙中丞
〔四 六三〕寄杨护院函
〔四 六四〕寄缪筱珊函
〔四 六五〕寄吕尚书函
〔四 六六〕致赵竺垣函
宣统三年辛亥(一九一一年)九月至十一月
〔五 一〕致上海轮船招商局董事会函稿
〔五 二〕致山东孙慕帅函
〔五 三〕复李伯行函稿
〔五 四〕致丁家立函稿
〔五 五〕致德国驻京钦差大臣哈豪孙函稿
〔五 六〕致法国驻京署理钦差大臣裴大人函稿
〔五 七〕致美国驻京钦差大臣嘉乐恒函稿
〔五 八〕致美国驻京钦差大臣嘉乐恒函稿
〔五 九〕致英国驻京钦差大臣朱迩典函稿
〔五 一〇〕致英国驻京钦差大臣朱迩典函稿
〔五 一一〕致日本钦差驻京大臣伊集院大人函稿
〔五 一二〕致日本钦差驻京大臣伊集院大人函稿
〔五 一三〕致实相寺函
〔五 一四〕致实相寺函
〔五 一五〕致孙慕帅函稿
〔五 一六〕致上海顾道函稿
〔五 一七〕致张荫玉、费云卿、顾咏铨函稿
〔五 一八〕致金菊蕃、顾咏铨函稿
〔五 一九〕致李一琴函
〔五 二〇〕致金菊蕃函
〔五 二一〕致费云卿、顾咏铨函
〔五 二二〕致仲玉、云卿、咏铨函
〔五 二三〕致王阁臣、顾咏铨函
〔五 二四〕致济南孙慕帅函稿
〔五 二五〕致上海顾咏铨函稿
〔五 二六〕致李一琴函稿
〔五 二七〕致钦钰如函稿
〔五 二八〕致鲁抚函稿
〔五 二九〕致吕幼舲函稿
〔五 三〇〕致上海顾道函
〔五 三一〕致朱道小庄函稿
〔五 三二〕致上海吕幼舲函稿
〔五 三三〕致上海庞仲雅函稿
〔五 三四〕致上海通商银行函稿
〔五 三五〕复福开森函
〔五 三六〕致大日本国伊集院
民国四年乙卯(一九一五年)三月至十二月
〔六 一〕致湖北段巡按使函
〔六 二〕对于汉冶萍公司的意见
〔六 三〕致广东张巡按函
〔六 四〕致广东张巡按再启
〔六 五〕对汉冶萍公司会计制度的意见
〔六 六〕对于汉冶萍公司总事务所移汉问题的意见
〔六 七〕致玉麐函
〔六 八〕复施禄生
〔六 九〕致周道尹
〔六 一〇〕致丁宝铨
〔六 一一〕致内务部、农商部公函
〔六 一二〕致内务部、农商部密启
〔六 一三〕致政事堂左丞杨
〔六 一四〕致孙宝琦函
〔六 一五〕致赵剑秋函
民国五年丙辰(一九一六年)一月
〔七 一〕致英国施公使函稿
〔七 二〕致杨左相
〔七 三〕致交通部梁总长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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