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国际化实施的法律问题研究》:
除国际金融法层面的指控外,还有国际贸易法层面的指控。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经常对人民币汇率制度进行指控,它们指出,人民币汇率的低估实际上构成了对中国的出口产品的补贴以及对出口产品的倾销。
对于是否违反补贴,主要从三个方面论证:首先,财政资助。补贴与反补贴措施(SCM)协议并没有对财政资助的含义进行十分明确的界定,只是采取了列举式的方式进行规定,主要应该满足四个条件:(1)涉及由政府进行的资金直接提供、潜在资金或债务的直接转移;(中国出口商将出口获得的美元按低估的汇率兑换为人民币,低估的汇率使进口商为此支付了更多的人民币,如同对进口的征税和对出口的补贴);(2)政府放弃或者未征收在其他情况下应征收的税收;(3)政府提供的(购买)货物或服务属于非一般性基础设施;(4)政府向筹资机构付款或指示、委托私营机构履行前三个应属于政府的职能
第二,“汇率低估/汇率偏差”不构成资金的提供或转移。
衡量提供或转移资金的WTO判例中的传统方法是将其归于财政预算支出或财税减让。首先,各国从未将“汇率低估(偏差)”作为财政支出项目列支,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形式也从未包含“汇率变化”,《SCM协定》规定财政资助方式的第1条第1款也未提及货币币值低估或汇率低估。中国政府通过中央银行公布当日基准汇率,外汇银行参照国际外汇市、在当日基准汇率的指定浮动区间内、公布当日人民币挂牌汇率,这整个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财政预算支出。其次,即便存在“汇率低估(偏差)”,也非针对特定企业,故不构成目标明确的财税减让。《SCM协定》第1条将“汇率低估/汇率偏差”包含在其所列举的补贴措施中,人民币汇率低估/汇率偏差并不满足“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或转移”的条件。
不构成一般基础设施外的政府提供的服务。即便存在“汇率低估/汇率偏差”,也不构成政府提供的除一般基础设施之外的服务,首先,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存在着对汇率和外汇市场的干预和管理,这是现阶段国际汇率体系下政府正常发挥其职能的一种表现。中国外汇市场是由中国政府建立、管理和维护的外汇交易平台和场所,属一般性基础设施,无论是央行发布人民币牌价还是实行结汇制度都是政府履行正常地对汇率进行管理的手段,而不提供基础设施以外服务。其次,中央银行进行对冲或其他市场操作也属正常的宏观货币政策调控,而不应被视为为其出口商提供财政资助。
不构成委托或指示商业银行履行政府职能。如前第1、2两项中论证的那样,人民币汇率既不构成政府直接或间接提供或转移资金,也非提供一般基础设施外的服务,因而也就不构成政府委托、指示商业银行履行政府职能。因此,中国的人民币汇率制度并没有构成对出口企业的财政资助。
关于利益授予。“利益授予”的衡量基准《SCM协定》对“接受者”(recipi-ent)是否通过补贴获利以及所获利益的多少,规定了指导原则,主要是以“市场”(marketplace)为基准来考察政府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或者购买,从而确定接受者是否处于比没有接受资助时更有利的地位。以“出口信贷”为例,若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与金融市场中的机构向企业提供贷款的条件相同,则不构成利益的授予。利益的衡量对于存在自由市场或该市场被认可时比较易行,反之当不存在自由市场或难以确定时,对利益的比较衡量就会比较麻烦,“美国一软木”案(US-Softwood Lumber)中的上诉机构指出,采用提供国之外的市场价格作为基准的条件是私营价格受政府主导的影响而产生了扭曲。
衡量人民币币值的基准只能是人民币现行汇率。比较人民币在自由市场中的价值和人民币汇率之间的差别是判断中国出口商是否通过人民币汇率而获得了利益。西方国家认为中国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外汇交易市场,因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是由外汇交易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确定并发布的,并试图以推断的人民币汇率来作为中国产品出口补贴的衡量基准。美国众议院H.R.2378《汇率改革促进贸易公平法案》就试图将“实际有效汇率”作为比较的基准对人民币的真实币值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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