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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与越南投资法律制度研究
0.00     定价 ¥ 58.00
浙江图书馆
  • ISBN:
    9787216099561
  • 作      者:
    安丽
  • 出 版 社 :
    湖北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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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安丽,法学硕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教学和研究领域为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代表性论文有《论国际投资法的有关问题——EDI安全保护的法律思考》《BOT中的政府保证的法律问题》《WT0规则与中国外资法重构》等,公开发表法学学术论文二十多篇。主编《国际技术转让法》教材,参编《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投资法》等多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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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双一流’建设文库”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组织出版的系列学术丛书,是学校“双一流”建设的特色项目和重要学术成果的展现。
  文库首批遴选、出版二百余册专著,以区域发展、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创新治理、中国经济发展、贸易冲突、全球治理、数字经济、文化传承、生态文明等十个主题系列呈现,通过问题导向、概念共享,探寻中华文明生生不息的内在复杂性与合理性,阐释新时代中国经济、法治成就与自信,展望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过程中所呈现的新生态体系,为解决全球经济、法治问题提供创新性思路和方案,进一步促进财经政法融合发展、范式更新。
  文库的著者有德高望重的学科开拓者、奠基人,有风华正茂的学术带头人和领军人物,亦有崭露头角的青年一代,老中青学者秉持家国情怀,述学立论、建言献策,彰显“中南大”经世济民的学术底蕴和薪火相传的人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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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带一路”倡议与越南投资法律制度研究》:
  (二)主要内容
  如上所述,《中越保护投资协定》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及投资者的定义、国有化和征收条款、转移条款、代位条款等,以下将对其分别详细阐述。
  1.投资及投资者的定义
  目前国际上对于“投资”的认定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为了拓宽条约对现行国际投资关系的调整范围,以及适应国际投资种类的发展变化,晚近的国际条约通常采用开放式列举的方法。《中越保护投资协定》文本关于“投资”定义的规定,一缔约方的投资者依照另一缔约方的法律在另一缔约方的领土内进行投资,投资包括动产及不动产投资、公司股份投资、知识产权使用或转让等。依据协定内容,该协定具有溯及力,无论是生效之前或是生效之后,只要是符合缔约方法律法规的投资都是合格的投资,协定能够对其进行约束和保护。
  对于“投资者”的定义,现有的双边投资条约一般都将其定义为具有缔约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中越保护投资协定》中关于投资者在越南和中国有不同的含义,其分为中国关于投资者定义和越南关于投资者定义。在中国,“投资者”包括自然人和经济组织,自然人是要求拥有中国国籍,经济组织要求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且其在中国领土内有住所,包括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在越南“投资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要求是具有越南国籍,法人要求依据越南法律成立,且在越南领土内有住所,也由此可见,越南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并非该协定的主体,其投资行为并不受该协定的调整。
  2.征收及国有化
  国有化是指,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通过立法等国家行为将财产或私有权利转移给国家控制管理。国有化一般分为直接国有化和间接国有化。直接国有化是指国家颁布国有化法令,实施国有化措施大规模没收财产交由国家或国家机构所有和管理。征收包括直接征收和间接征收,直接征收是指,直接转移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实际控制。间接征收指国家虽然没有直接转移或剥夺投资者的财产权,但是其使得所有人对财产的使用、处置、占用都受到干涉,实际上剥夺了私人财产权。目前,国际上对国有化和征收有严格的限制,直接国有化和征收太过于明显,因此,实践中往往采用间接国有化、间接征收措施。越南政府通常采用逐步侵蚀股份的方法,使企业逐渐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
  依据《中越保护投资协定》第四条的规定,中国和越南双方政府不得对对方投资者在其境内的投资进行征收或者实行国有化,但是如果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则双方可以在依据各国国内法律程序的前提下,采取非歧视性措施,对投资进行征收或者实行国有化。但是,采取征收或者国有化,双方政府应该给予外国投资者适当的补偿。补偿的价值按照市场价值进行公平评估,使用国际通行货币支付,一旦延期支付对投资者造成损失,还应该给付利息。此外,根据《中越保护投资协定》第四条第三款的内容,一缔约方投资者在另一缔约方投资,但是另一缔约方也即东道国发生暴乱,或者进入紧急状态,或者国内发生战争,给外国投资者造成损失,东道国需要给予赔偿,此时给予的赔偿待遇不可以低于东道国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赔偿待遇。由此可知,如果发生战争、全国紧急状态、暴乱、骚乱等特殊情况,投资者受到损失,越南政府对此赔偿适用最惠国待遇。
  3.转移条款
  《中越保护投资协定》中的转移条款简单来说是指资本的转出和转入。转出是指东道国允许外国投资者将在其境内的与投资有关的资本汇回本国,包括所获得赔偿自由转出。转入简单理解为缔约方投资者将与投资有关的资本汇入另一缔约方东道国,东道国应当允许自由转入,包括新设投资项目的资金、发展投资项目的资金或者用来维持现有投资项目的资金。协定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转移的对象,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具体为,第一,投资者在缔约方境内投资获得的利润、分得的股息以及利息等其他合法收入;第二,清算时,全部的投资资金或者部分投资资金;第三,偿还的投资贷款;第四,提成费;第五,投资所进行的技术援助或者技术服务费以及管理费;第六,承包工程费用;第七,进行投资活动的缔约国另一方国民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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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越南投资环境概况
第一节 自然环境
第二节 行政法律环境
第三节 社会文化环境
第四节 政治环境
第五节 越南的经济环境
第六节 越南投资环境的利弊分析

第二章 越南外资法的核心法律制度
第一节 越南基本外资法律制度
第二节 越南外资市场准入概述
第三节 外商在越投资具体形式
第四节 越南外资准入特殊规定
第五节 外资待遇与投资保护
第六节 越南投资争端及解决机制

第三章 越南与投资相关的其他制度
第一节 越南的经贸制度
第二节 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政策
第三节 越南劳工保障制度
第四节 越南税收相关的法律制度
第五节 越南知识产权相关制度
第六节 金融及融资
第七节 越南环保相关法律制度
第八节 越南新兴的投资领域

第四章 与越南有关的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双边投资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中越双边投资法制
第三节 多边投资法律制度
第四节 《中国一东盟投资协定》

第五章 中国企业投资越南实
第一节 “一带一路”倡议在越南的进展和成果
第二节 “一带一路”下中国对越南投资需注意的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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