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是宪法性法律,且带有宪法内容而经国家立法机关依法赋予其法律效力或重新进行法律解释的某些政治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是1979年7月4日颁布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是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法律,并于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并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