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工程总承包施工组织模式概述
第一章 工程总承包风险分配
裁判规则一 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总承包人承担勘察风险的,从其约定;因勘察错漏导致费用增加或遭受工期损失,总承包人以勘察风险是发包人固有风险为由要求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或顺延工期的,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二 联合体成员曾参与项目前期的勘察工作并了解项目可研等情况,中标后又以施工中实际揭露的地质条件与发包人招标时提供的地勘资料存在重大差异为由而主张需要作出重大设计变更和价格调整的,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三 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总承包人承担报价清单错漏风险,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因报价清单漏项增加的费用或顺延工期的,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四 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总承包人承担设计变更风险,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因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或顺延工期的,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五 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设计费支付以项目盈利为条件,总承包人在项目经营亏损情形下要求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六 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即使出现法律变化情形也不得追加费用或顺延工期的,总承包人以法律变化风险为由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或顺延工期的,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七 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原则上由发包人承担,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上涨后价格与合同约定涨幅上限的差额部分,应予支持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工期责任
第一节 开工日期的认定
裁判规则一 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届至,但发包人未能提供施工条件,总承包人要求延展工期的,应予支持
裁判规则二 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届至,但发包人尚未交付施工场地,总承包人要求顺延工期的,应予支持
第二节 竣工日期的认定
裁判规则三 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以当事人约定的竣工日期为准。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交工试验之日”的,应当以实际交工试验之日为竣工之日,并结合实际开工日期判断总承包人有无工期违约
裁判规则四 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建设项目试运行后需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第三节 工期的顺延
裁判规则五 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购买设备材料,因设备材料未按期进场导致工期延误,总承包人要求顺延工期的,应予支持
裁判规则六 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因出于发包人原因、极端恶劣天气、不可预见地质障碍等综合因素导致工期延误,总承包人要求延展工期的,应予支持;发包人要求总承包人赔偿停窝工损失的,不予支持
第四节 工期延误的损失赔偿
裁判规则七 因发包人要求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总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损失的,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八 因总承包人原因导致逾期竣工,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期奖励金的,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九 发包人迟延付款或其他可归责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赔偿停窝工损失的,应予支持
裁判规则十 发包人交付的施工工作界面不满足施工条件,总承包人为此进行的设计更改、施工属于合同外工程量,就此要求追加费用的,应予支持
……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质量要求
第四章 工程总承包签证与索赔
第五章 工程总承包价格调整与结算
第六章 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与抗辩
第七章 工程总承包合同效力问题
第八章 工程总承包合同解除问题
第九章 工程总承包优先受偿权
第十章 工程总承包中的联合体
第十一章 工程总承包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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