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安全刑法保护挑战
第一节 大数据时代刑法保护的宏观背景变革
一、从问题视角到价值视角——大数据概念的演进
二、信息数据价值的整体提升——大数据引发的信息数据变革
第二节 信息安全刑法保护的二元化体系
一、信息安全刑法保护的二元划分:专属罪名和特定罪名
二、危害信息安全专门罪名的考察:信息数据的保护范围设定
三、当前信息安全刑法保护的特征:线性思维模式下以信息性质为核心
第三节 信息安全刑法保护的法律准备不足
一、老问题抑或新挑战?——信息数据刑法保护的时代更新前提
二、新法益增生和传统法益弱化——信息安全刑法保护的滞后表现
第二章 大数据时代金融信息安全的发展
第一节 大数据时代金融信息安全刑法保护的全新需求
一、大数据时代金融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挑战
二、域外大数据视角下金融信息安全刑法保护的理论发展
三、大数据背景下我国金融信息安全刑法保护的宏观思路
第二节 大数据时代金融信息安全的分层和嵌入特性
一、金融信息的个体信息安全内涵
二、金融信息的公共信息安全内涵
三、金融信息的国家信息安全内涵
第三节 大数据时代金融信息安全的复合性内涵
一、金融信息安全的传统权利内涵
二、金融信息安全的新兴权利内涵
第三章 金融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边界
第一节 刑法介入网络信息领域的正当性限度
一、正反观点概览——当前我国网络信息领域刑法扩张合理性之争
二、理论争议聚焦——刑法介入网络信息领域边界的模糊
第二节 网络信息领域刑法边界划定的理论基础反思
一、传统理论模型困境:“法益原则”划定刑法边界的理论争议和实践否定
二、新理论视角的引入:“危害原则”的优势性分析
第三节 本土化金融信息安全刑法保护边界限定的模型选择
一、目的性限定——存在损害个体利益的行为
二、必要性限定——其他法律手段无法有效制裁和预防
三、风险性限定——不能损害私权的合理行使
第四节 信息时代刑法扩张中边界意识的坚守
第四章 金融信息安全犯罪的定性评价
第一节 危害金融信息安全犯罪的分层模型
一、危害金融信息安全犯罪的前置行为
二、危害金融信息安全犯罪的实行行为
三、危害金融信息安全犯罪的后续行为
第二节 危害金融信息安全犯罪定性评价的司法完善
一、司法完善的基本理念:基于谦抑性的刑法保护功能合理扩张
二、完善非法获取数据行为定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潜能”发掘
三、完善非法利用数据行为的界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扩大化解释
第五章 金融信息安全犯罪的定量评价
第一节 金融信息安全犯罪量化和司法挑战
一、网络金融信息安全犯罪的外延扩张
二、建构全新金融信息安全犯罪定量评价体系的司法挑战
第二节 金融信息安全犯罪定量评价体系的现状
第三节 金融信息安全犯罪量化标准建构困境
一、“传统权益损害程度”量化标准的滞后
二、新型“信息规模”量化标准的模糊
第四节 金融信息安全刑法保护定量评价困境的突围路径
一、确立“信息规模”为定量评价的核心
二、建构信息安全犯罪的分层评价模型
三、设定统一的“组信息”基础计量单位
第六章 金融信息泄露和网络服务商的刑事责任评价
第一节 网络眼务商的重新定位:网络时代金融信息泄露的“守门人”
一、金融信息泄露日益泛滥的根源:网络空间和现实空间的相互映射
二、金融信息泄露引发的全新挑战:传统金融信息安全管控机制解体
三、金融信息泄露治理机制的重构:网络服务商的“守门人”角色定位
第二节 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分析:整体上附属于“用户责任”
一、金融信息泄露中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承担方式:民事、行政、刑事并存
二、网络服务商法律责任的特征:缺乏独立性的附属性责任
第三节 网络服务商法律责任体系的缺陷:三重责任的评价不足
一、社会信息的无限延展引发的民事责任评价困难
二、忽视“守门人”事先限制义务造成的行政责任缺失
三、网络共同犯罪形态异化引发的刑事责任认定尴尬
第四节 网络服务商责任体系的重构:“平台责任”中心的独立评价
一、孰是“牛鼻子”——树立以“平台责任”为核心的宏观立法理念
二、重读“避风港”原则——网络服务商相对独立于“用户”的合理性
三、行为的独立评价——网络服务商法律责任重构的具体方向
第七章 国家数据安全与金融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
第一节 国家数据安全的立法宣示和刑法保护必要性
一、国家数据安全的立法宣示
二、数据安全刑法保护的基本性共识
第二节 金融领域数据安全刑法保护的扩张进路
一、数据安全保护的早期扩张模式
二、金融数据安全刑法保护的未来方向
第三节 金融数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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