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快速、安全、有效处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保护矿山职工和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应急管理部拟对《矿山救护规程》(AQ1008-2007)进行修订,形成《矿山救援规程》,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施行。该规程以《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与标准为依据制定。标准总体结构与内容是根据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与建设事故应急救援实际需要,就其涉及相关工作与方面进行了规范与规定。该规程规定了矿山救护工作涉及矿山应急救援组织、矿山救护队军事化管理、矿山救护队装备与设施、矿山救护队培训与训练、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一般规定、矿山事故救援等各项内容。该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矿山企业,矿山救护队伍及管理部门,不适用于石油与天然气、液态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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