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明确了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性质定位,同时确立了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构建的双重路径,即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应当是兼具“权力信息”与“服务信息”的公开,需遵循“入条例化”和“脱条例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结合的双重路径进行制度构建,在公开主体、范围、程序方面都做出一定的调整。“入条例化”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安排进行“权力信息”公开的制度构建,但基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不同,仍需做出一定的区别;“脱条例化”意味着完全区别于政府信息公开进行“服务信息”公开的制度构建。基于此,全书明确了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救济途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纠纷不仅能够通过申诉途径解决,行政诉讼亦有介入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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