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先后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对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管辖,竞业限制补偿的标准和支付,加班费的举证责任,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处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判断标准,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和竞业限制的范围,享受特殊待遇的劳动者未履行约定义务、承诺的赔偿责任,转包、分包、挂靠、混同用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涉外国人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责任,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形,职业健康检查对解除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诉讼中的仲裁时效抗辩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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