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法典》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意义与作用
导言
第一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强有力指引
一、《民法典》为法治政府建设坚持党的领导提供法治保障和价值指引
二、《民法典》促进行政行为理论革新并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民法典》推动法治政府执法体制改革
第二节 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促进法治政府依法全面履职
一、《民法典》强化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二、《民法典》规范市场和政府作用边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三、《民法典》促进公益诉讼制度完善,有利于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
第三节 进一步厘清公权力边界,完善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体系
一、《民法典》明晰人身权保护与权力边界
二、《民法典》明晰财产权保护与权力边界
三、《民法典》促进电子政务信息公开环境下公民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
第二章 人身权保护与权力边界
导言
第一节 《民法典》对人身权保护的亮点与创新
一、人格权独立成编的体系独创性
二、人格权保护范围的全面性
三、人格权保护方法的创新性
第二节 物质性人格权的保护与权力边界
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保护范围
二、禁止非法剥夺、限制他人行动自由和非法搜查他人身体
三、不得强迫、欺骗、利诱自然人进行人体捐献
四、相关主管部门对人体临床试验的审查批准
五、法定救助义务
六、性骚扰预防和制止义务
第三节 精神性人格权的保护与权力边界
一、姓名权和名称权
二、肖像权
三、名誉权和荣誉权
四、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四节 身份权的保护与权力边界
一、身份权的保护
二、夫妻间的家事代理权
三、离婚冷静期
四、夫妻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共同亲权
五、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规则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结语
第三章 财产权保护与权力边界
导言
第一节 政府对民事主体财产权的消极保护义务
一、政府对民事主体财产权消极保护义务的法理简释
二、《民法典》关于政府对民事主体财产权消极保护义务的相关法条分析
三、相关案例评析
第二节 政府对民事主体财产权的积极保护义务
一、政府对民事主体财产权积极保护义务的法理简释
二、《民法典》关于政府对民事主体财产权积极保护义务的相关法条分析
三、相关案例评析
第三节 政府合法限制或取得民事主体财产权的权力边界
一、政府合法限制或取得民事主体财产权的权力之法理简释
二、《民法典》关于政府合法限制或取得民事主体财产权的相关法条分析
三、相关案例评析
第四节 政府享有的财产权及其边界
一、政府享有的财产权与《民法典》约束范围的关系
二、《民法典》关于政府财产权的相关条文之内容
三、相关案例评析
结语
第四章 《民法典》实施与行政行为理论的革新
导言
第一节 传统行政行为理论及其嬗变
第二节 民法意思表示对行政行为理论的重构
第三节 《民法典》对行政行为分类的重构
一、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
二、命令性、形成性和确认性行政决定
三、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四、授益行政决定与负担行政决定
五、作为与否和要式与否
第四节 《民法典》对行政行为效力的重构
一、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的重构
二、行政协议无效的重构
结语
第五章 行政决定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导言
第一节 行政决定介入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基础
一、宪法基本权利的限制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自治与管制
三、公法私法转化论
第二节 《民法典》中行政登记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一、行政登记的性质
二、《民法典》中行政登记介入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三、行政登记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第三节 《民法典》中行政批准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一、《民法典》中行政批准介入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二、行政批准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第四节 《民法典》中其他行政决定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一、其他授益性行政决定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二、其他负担性行政决定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第五节 《民法典》视角下行政决定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三重作用
一、行政决定的形成作用
二、行政决定的限制作用
三、行政决定的阻却作用
结语
第六章 行政主体干预民事活动的必要性、方式和限度
导言
第一节 行政主体干预民事活动的必要性
一、现实基础:从公私二分迈向公私合作
二、根本原因:以政府干预回应市场失灵
三、比较优势:公法对私法的弥补与矫正
四、技术通道:《民法典》为公权力介入预留空间
第二节 行政主体干预民事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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