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案报告》:
从根本上讲,《准则》就公司治理中的诸多方面制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是对《公司法》《证券法》的完善和补充,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它不仅是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有效性的标准与方针政策,也是公司董事会决策、监事会监督和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的实务准则。它可以帮助政府对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与监管制度框架进行评估与改进,同时也对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公司和其他在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中起作用的机构提出指导和建议。对于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公司共同治理的权益进行保障、行为进行指导与规范、促进公司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并可作为推广、普及公司治理知识,提升公司治理理念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
《准则》是在集成科学的公司治理理论、吸收世界各国先进的公司治理经验、充分考虑我国公司治理实务特征的基础上建立的用以指导公司培育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实现科学决策和治理主体间的有效制衡,从而维护股东为主的所有利益相关者权益,并促进公司永续发展的指导性、非强制性、实务性的准则。
《准则》是改善公司治理的标准与方针政策,也是公司管理层的实务原则。对于我国,公司治理准则有助于企业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有助于规范企业行为,树立良好的市场和社会形象,建立良好的社区关系,与环境和谐发展;有助于企业形成新的治理理念,制定合理的长远战略目标,保障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实现公司的永续发展;有助于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顺利进入公司治理这一企业改革的新阶段,促进民营企业、集体企业等健康发展、不断壮大;有助于公司治理机制、管理方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加快企业与国际接轨的步伐,提高企业的全球竞争能力;有助于企业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本企业的公司治理准则。
整体上讲,《准则》主要从大的准则方面为上市公司治理的完善指明了方向(李维安,2002),对于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职责,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我国的治理改革发端于公司治理改革,改革的主线是从行政型治理向经济型治理的转型。传统的行政型治理模式以“资源配置行政化、企业目标行政化、高管任免行政化”为主要特征,导致“内部治理的外部化、外部治理的内部化”的怪象,需要逐步向“内外治理机制协同作用”、监管部门等机构对企业监管的经济型治理方向演进。《准则》的修订有利于中国上市公司由行政型治理向经济型治理的转型。
首先,能够提升公司在市场“实战”中的治理能力。政府兼具监管者和股东双重身份,造成转型实践中行政型治理残存,突出表现为“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和行政干预等,增加了国有企业治理改革的难度。民营企业同样经历着行政型治理向经济型治理的演进,“戴红帽子”、官商结合、政治关联依赖等现象依旧普遍,民企尚难以真正按照市场化规则进行运作。对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而言,治理改革与转型的方向在于:其一,减少行政性,弱化政府的行政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治理改革中的基础作用;其二,加强在法律、资本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制度供给,通过建立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法治体系和资本市场,改善企业外部治理环境,为企业治理改革提供顶层制度基础;其三,注重治理合规性和有效性建设,理顺治理流程,推动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的有机互动,在此基础上实现决策科学化。
当年国美控制权之争就是一次市场化、“阳光下公司治理的较量”,双方充分运用治理规则,你来我往、激烈角逐,向公众普及了公司治理,也对中国公司治理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与示范作用。而近来,山水水泥控制权争夺中,政府派驻工作组等处置方式,则是行政型治理思维的延续。再如,回溯渐趋明朗的“宝万之争”则是以敌意收购的“偷袭”发端,让诸多习惯于行政安排下治理“演习”的国企领略到什么是治理“实战”,为市场化运作作了生动普及;更可喜的是,参与各方甚至是监管部门都显露或意识到自身的治理漏洞。如果能够通过完善规则既补好漏洞,又保留好市场化的并购机制,那么通过这种实战洗礼的国内公司就会养成或者提升征战国际并购市场的治理能力,而不再只能乞求非市场化因素定输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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