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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丛书
0.00     定价 ¥ 18.00
湖南大学
此书还可采购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04570451
  • 作      者:
    作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丛书编委会
  • 出 版 社 :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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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相关部门的专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部署编写的。全书共分六章:建筑施工生产与事故特点;建筑施工事故隐患治理有关规章制度;建筑施工安全检查;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辨识与防范措施;建筑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建筑施工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丛书”之一,可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技术人员的指导用书,还可作为全国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和班组学习的安全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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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二章  建筑施工事故隐患治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一节  建筑施工事故隐患治理相关法律法规
    与加强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监督管理、消除事故隐患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有关的行政法规主要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以下是部分有关条文的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部分有关条文的具体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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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建筑施工生产与事故特点
第一节  建筑施工生产特点
第二节  建筑施工事故发生规律

第二章  建筑施工事故隐患治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一节  建筑施工事故隐患治理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节  建筑施工事故隐患治理相关规章制度
第三节  建筑施工事故隐患治理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章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
第一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程序与要点
第二节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检查
第三节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检查

第四章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辨识与防范措施
第一节  重大危险源辨识与控制管理
第二节  重大危险源辨识在建筑施工中的应用
第三节  建筑施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经验与做法

第五章  建筑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节  建筑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的政策依据
第二节  建筑施工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考

第六章  建筑施工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第一节  建筑施工人员高处坠落事故分析
第二节  建筑施工人员电击伤害事故分析
第三节  建筑施工人员物体打击事故分析
第四节  建筑施工人员机械伤害事故分析
第五节  建筑施工人员坍塌伤害事故分析
附录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
附录2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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