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治文库·:当代军事法治探究与实务》:
四、司法领域与法律关系问题
军事司法是军事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从一个重要方面反映着特定时空环境中军事法治建设的状况和水平。近年来,我国的军事司法领域拓展不够甚至出现实质性缩减与军内法律关系更加多样复杂的矛盾日渐突出。主要表现在: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军事司法机关处理的刑事案件呈现“大要案居高不下,一般案件大幅下降”的态势,列入统计的“发案率”与实际发生的违法犯罪情况差距较大,军事刑事诉讼的震慑、警示和教育功能发挥不够;市场经济条件下涉军民事法律事务的数量不断增多、种类变化多样、内容更加复杂,特别是对一些诉讼当事人系普通公民或法人、直接涉及国防和军事利益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在营区内的案件,由于缺乏及时有力的司法途径加以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军内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健康有序;军事机关的行政权力范畴不断拓展,但行政纠纷处理的复议和诉讼程序仍然缺失,行政行为相对人无法得到相应的法律救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落实。虽然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错综复杂,但对军事司法领域和法律关系的问题缺乏必要的研讨和共识,则不能不说是实际工作中妨碍改革完善军事司法体制进程的重要因素。其中最为核心和基础性的,就是对军事司法权性质的认识问题。
目前,我国法学界对军事司法权性质的定位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军事司法权隶属于国家司法权,是国家司法权在军事领域的延伸,故称为“延伸主义”;另一是认为军事司法权相对独立于国家司法权,隶属于军事统率权,军事司法只不过是军队援引国家司法手段进行军事管理的一种特殊方法,故称为“援引主义”;再一是采取折中主义,将我国军事司法权的本质属性概括为“二元说”,即国家司法权和军事统率权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产物。由此引出的具体问题就是,我国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作为《宪法》和有关组织法明确规定的专门司法机关,其“专门性”主要体现在何处?法学界和实践部门相当多的人依据“延伸主义”认为,军事司法机关的所谓“专门性”主要是指其专门管辖某一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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