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散布、鼓吹资产阶段自由化思想,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而不改正错误者;内部清理对象中不符合党员条件者;抵制中央关于制止动乱、平息反革命暴乱的方针、决策,经教育仍不改者;共产主义信仰动摇,对党丧失信心者;提出退党要求者;以权谋私、严重官僚主义、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以及有其他腐败行为,虽不够开除党籍,但已丧失党员条件者;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消极落后经教育没有转变,不起党员作用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本人不提出登记者。不予登记,要由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议,由上级党委审批,并由上级党组织派人同本人进行谈话。必要时县级或县以上党委有权直接对党员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六)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高的纪律处分。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员经过留党察看仍坚持错误而不改正的,应当开除党籍。开除党籍处分,一般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批后,并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委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二、党籍审理
(一)战争年代丢失党的组织关系人员的党籍问题
凡是在战争年代丢失党的组织关系而要求恢复其党籍的,应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审理。具体地说,在地方工作的,由所在党委负责;农村农民,由乡镇党委或县委组织部门负责。受理单位应当根据本人提供的线索,积极为丢失党组织关系的同志寻找证明人,提供、转递证明材料。个人不得私自向有关人员索取证明材料。
(二)建国前脱党人员的党籍问题
对建国前被迫脱党人员的党籍问题,应当视其脱党后的表现,区别情况处理:党员被迫脱党后,积极设法找党,客观条件限制未能找到党组织,但仍继续进行革命,其历史经过严格审查,每阶段都有可靠证明,其脱党期间党籍可以恢复,党龄连续计算;党员被迫脱党,后又回到革命队伍,过去审查时,因客观原因,脱党期间情况无人证明而暂按重新人党处理的,现已查清其脱党都有可靠证明的,可以改为恢复党籍,党龄连续计算;党员被迫脱党后,曾有短时间(1年内)政治上一度表现消沉,但不久即转为积极找党为党工作,很快又重新被接受为党员的,其脱党期间的党籍可以恢复,党龄连续计算;党员被迫脱党后,有条件找而没有找,或虽找过党但行动不积极,致使脱党时间较长的,其党籍不能恢复;党员被迫脱党,脱党后政治上有过动摇,或有其他政治错误,革命形势好转后才回到革命队伍又重新入党的,其脱党期间的党籍不能恢复;党员被迫脱党,但由于脱党的历史比较复杂,过去没有审查清楚,一直没有解决党籍问题,现在本人全部历史已经审查清楚,虽然不符合恢复党籍的条件,但也没有发现脱党期间有损害党和革命利益的行为,目前本人基本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不设预备期。重新入党与否,根据审查的结果,由省级以上党组织研究决定。
凡过去自行脱党,后又参加革命工作和重新入党,现在要求恢复其脱党期间党籍并连续计算党龄的,一律不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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