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大祀、中祀和小祀制度的建立
作为一种观念,祭祀仪式的等级之分出现在《周礼》中。根据《周礼》,肆师的职掌是:“掌立国祀之礼,以佐大宗伯。立大祀,用玉帛牲栓;立次祀,用牲币;立小祀,用牲。”国祀分为大祀、次祀和小祀,这与后代的三祀制是相通的。可以看到,在《周礼》中,不同等级祭祀活动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祭品上。至于大、次、小祀的具体祭祀对象,郑众注:“大祀,天地。次祀,日月星辰。小祀,司命已下。”郑玄作了补充:“大祀又有宗庙,次祀又有社稷、五祀、五岳,小祀又有司中、风师、雨师、山川、百物。”《周礼》成书于汉初,是儒家理想化的国家制度的反映,郑众和郑玄的见解也代表了东汉儒生的礼制理想。
作为一种制度,大、中、小祀的划分出现于隋初。《开皇礼》的制作始于开皇三年(583),两年后完成,其中包括三祀制的建立。《开皇礼》规定:“吴天上帝、五方上帝、日月、皇地祗、神州、社稷、宗庙等为大祀,星辰、五祀、四望等为中祀,司中、司命、风师、雨师及诸星、诸山川等为小祀。”三祀制的建立,意味着《周礼》中的祭祀等级观念成为现实,这代表了国家对诸多常祀重要程度的制度认定。
在草创时期的三祀制中,可以表现祭祀等级的外在尺度还不多。隋制规定:“大祀养牲,在涤九旬,中祀三旬,小祀一旬。”先秦有涤宫饲养牲牢的做法,《公羊传》宣公三年:“帝牲在于涤三月,于稷者唯具是视。”到了隋代,这一传统被纳入三祀制的框架中而等级化,牲牢在涤宫饲养的时间由祭祀等级决定。尽管这样,隋代三祀制的等级化程度还是有限。即便是同一等级的祭祀,牲牢也有所不同。大祀之中,在吴天上帝的常祀中,吴天上帝及配帝用苍犊二,五帝、日月用方色犊各一,五星以下用羊豕各九。在皇地祗的常祀中,皇地祗和配帝用黄犊二,九州各用方色犊一。冀州的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加羊豕各九。感生帝和神州地祗的常祀都用二犊。太庙和社稷的常祀用太牢。斋戒方面,隋代只规定了大祀斋戒的时间和程式:“凡大祀,斋官皆于其晨集尚书省,受誓戒。散斋四日,致斋三日。祭前一日,昼漏上水五刻,到祀所,沐浴,着明衣,咸不得闻见衰经哭泣。”虽然记载阚如,中祀和小祀的斋戒不至于没有。《隋书·礼仪志》:“隋制,常以仲春,用少牢祭马祖于大泽,诸预祭官,皆于祭所致斋一日,积柴于燎坛,礼毕,就燎。”马祖祭祀在隋代是军礼,不过同为国家祭祀行为,吉礼中的中祀和小祀当与马祖祭祀一样,有斋戒这一环节,可能是斋戒时间、程式与祭祀等级之问没有严格的对应关系,所以《隋书》没有交代中祀和小祀的斋戒情况。这些表明了隋代三祀制的不成熟。
第二节祭祀等级制的展开
隋代建立起三祀制,以显示诸常祀仪式的重要程度,但是祭祀的等级性在具体操作中并没有充分的表现。唐至北宋时期,祭祀等级制逐渐落实,仪式中用于体现祭祀等级的环节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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