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支付,需要民政部门将情况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待财政部门审核后才能支付。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参合的,由民政部门将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的符合救助标准的医疗救助人数、参保参合资助标准及资金总量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社保基金专户中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中将个人缴费核拨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账’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账’中。”所以,本案中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从社保基金专户中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中将个人缴费核拨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账”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账”中。此外,《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未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以及需要事后救助的,都有明确的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法条链接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由社保基金专户直接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医疗救助对象。
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参合的,由民政部门将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的符合救助标准的医疗救助人数、参保参合资助标准及资金总量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社保基金专户中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中将个人缴费核拨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账”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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