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涛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秦涛。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静传,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娜。
原告秦涛诉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涛、被告搜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静传、李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涛诉称,2006年搜狐公司未经许可转载了我在个人博客上写的文章,我诉至法院要求搜狐公司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诉讼中,搜狐公司和我于2006年5月12日签订《和解协议》,约定搜狐公司赔偿我经济损失5万元。至今搜狐公司尚未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故我诉请法院判令搜狐公司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向我支付5万元。
被告搜狐公司辩称,我公司确实与秦涛签订过《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签订后,秦涛向我公司发传真要求解除《和解协议》,我公司及时向其发传真表示同意,因此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已经解除。现秦涛基于已经终止的《和解协议》要求我公司付款,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法院驳回秦涛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06年3月15日,秦涛因搜狐公司未经许可转载其文章《百度疯了,麦莎来了,阿里巴巴卖了的六种感觉》、《数博客风流人物还看女人》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搜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秦涛在该案中的委托代理人为华建明律师。
2006年5月11日,华建明代表秦涛与搜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约定:“一、乙方(搜狐公司)对未经甲方(秦涛)许可擅自转载甲方上述文章一事对甲方表示歉意。二、甲方授权委托代理人华建明就上述问题与乙方谈判、协商并收取相关款项.乙方同意在收到撤诉裁定书原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万元整。三、本协议履行后,甲方将放弃对上述乙方侵权行为的诉权、主张或要求赔偿的权利,本协议的履行构成对甲方的彻底的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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