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耦合发展研究》: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政府责任1978年以来,在农村贫困问题、疾病问题、养老问题的发展以及以人为本执政理念不断强化的背景下,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逐渐扩张,其主要依据为政府在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供款来源的变化。1979年,《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指出,合作医疗基金由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和集体筹集。1997年,《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的通知》指出,农村合作医疗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这表明农民个人缴费是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主要来源。其后,由于集体经济的衰退以及政府有限的财政责任,加上农村居民较低的经济支持,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意愿并不高。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确定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民资助不低于人均10元,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按人均10元安排补助资金。2006年的《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将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农合的农民由每人每年补助10元提高到20元。2008年的《关于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将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0元。2012年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指出,到2015年将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2018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贴从450元提高到了490元,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同时提升保障绩效,将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稳定在50%和75%左右,逐步缩小政策报销比和实际报销比之间的差距。加快推进了新农合信息平台全国联网,完善异地就医信息系统建设、补偿政策和管理运行机制。可见,国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供款额的变化,体现了政府财政责任在该制度上的扩张。
政府责任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扩张还表现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上。1992年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确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这表明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上的责任主要体现在政策支持上。2009年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与1992年的政策相比,2009年的新农保政策凸显了政府责任的扩大。2018年是第14次调整养老金,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按照2017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5%左右的总体调整水平提高基本养老金,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88元,即在原每人每月70元的基础上增加18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对中西部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贴50%的补助。政府财政责任的提升是新农保制度得以顺利进行的核心因素。《社会保险法》颁布后更是明确了各主体间的责权关系,其中第二十条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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