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的回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历史逻辑与基本问题)》:
从经济属性看,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市场经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共产党人艰苦探索、思想解放的最大成果。从“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共产党在认识论上廓清了姓社姓资的迷雾,产生了质的飞跃。不管是在公有制为主体基础上的市场经济还是私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都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回顾我国的经济体制建设,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变革过程。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经过三年恢复和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年),到1957年,用了不到十年时间,完成了社会经济制度的根本改造,建立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尽管发展过程中有所调整,但计划经济作为一种体制机制一直延续到1978年;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社会开始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计划经济的弊端越来越鲜明地暴露出来;1982年党的十二大关于经济体制的改革开始破冰,提出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对我国经济体制的性质进行了根本性改变,第一次明确了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尽管“有计划”和“商品经济”难以相容,并且为了区别和市场经济的不同,称为商品经济,但毕竟改革的巨轮已经启动;1987年党的十三大指出“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1992年党的十四大完成了对我国经济体制的根本定性,即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要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按价值规律办事,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部门,以最低的耗费生产出功能完善、使用价值较高的商品;改革价格决定机制,把定价权交给企业;按供求规律办事,准确及时有效掌握市场信息,使产品结构不断适应市场的动态变化,生产适销对路产品;遵循市场竞争的一般法则,优胜劣汰,要完善企业内部机制,促使管理水平提高,提高企业的竞争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扫清了人们认识上的误区,为中国社会发展奠定了体制基础。
二是企业主体地位。市场经济首先要承认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把生产经营权交给企业。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生产和交易活动,拥有独立经济地位和自主产权的经济组织和个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以一定组织形式出现的法人。市场主体除了按照经济地位划分,还可以按照是否实现盈利,分为营利性机构和非营利性机构。非营利性机构又可分为多种类型,但主要都是从事公益性社会活动。因此企业、居民、政府和其他非营利性机构都可以构成市场主体,但起主要作用的是企业。市场主体具有以下特性:其一是经济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必须有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作为营利性机构,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拥有财务处置权的社会基本经济单位。其二是独立性。市场主体是独立的经济实体,能够自主作出决策和处置自有资产,独立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其三是营利性。市场上除了少量的非营利机构外,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通过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严格管理,加强成本核算,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其四是平等性。任何一个经济组织都必须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遵守相同的法律法规,在同等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应享有任何特权。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市场主体数量呈爆发性增长,从改革开放初期的49万户,增加到2020年底的1.4亿户,增长了285倍。其中,民营企业数量增加到1.2亿多。在所有企业中,实有企业达到3434.64万户。日均新设市场主体5.8万户,日均新设企业1.8万户。千人企业数量达24.7户,较商事制度改革前的2013年11.36户增长了117%。完善的市场体制是由众多市场主体构成的,只有尊重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尊重企业产权,公平竞争,社会经济才能充满活力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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