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总则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海关事务中的信息系统和信息技术
第三节 海关事务的信息和咨询
第四节 海关事务管理
第二篇 对外贸易商品名录与产地证原则
第五节 商品原产地
第六节 对外贸易商品目录
第七节 商品分类
第三篇 办理海关申报前的相关业务
第八节 海关统计
第九节 商品和运输工具通关基本原则
第十节 商品和运输工具进入境内
第十一节 海关承运人
第十二节 商品的临时保管
第四篇 正式海关程序
第十三节 出境商品
第十四节 海关制度
第十五节 放行供境内消费的海关制度
第十六节 出口海关制度
第十七节 海关转运
第十八节 海关仓库的海关制度
第十九节 海关境内加工制度
第二十节 海关境外加工制度
第二十一节 内部需求进行加工的海关制度
第二十二节 临时进口海关程序
第二十三节 临时出口海关程序
第二十四节 再进口海关程序
第二十五节 再出口海关程序
第二十六节 免税贸易海关程序
第二十七节 销毁海关程序
第二十八节 放弃归国家所有的海关程序
第五篇 个别特殊类型商品的海关业务
第二十九节 特别海关程序
第三十节 国际邮件
第三十一节 特殊外国人携带商品的特殊性
第三十二节 知识产权商品海关程序
第三十三节 通过管道和电力传输线路输送相关商品
第三十四节 国际运输交通工具
第六篇 海关费用规定
第三十五节 个人使用的商品的运送特点
第三十六节 海关费用总则
第三十七节 商品的海关价值
第三十八节 预付款
第三十九节 海关费
第四十节 缴纳海关费用期限的变更
第四十一节 海关费用的一般性规定
第四十二节 海关费用征收
第七篇 商品置于海关程序下的相关业务
第四十三节 海关费用和其他费用的返还
第四十四节 有关海关业务的基本条款
第四十五节 海关申报
第四十六节 海关代表
第四十七节 授权经济业务人
第八篇 海关监管
第四十八节 商品放行
第四十九节 海关监管的一般条款
第九篇 海关部门的组织结构与工作保障
第五十节 海关监管的形式和方式
第五十一节 海关部门
第五十二节 海关部门职员使用武力、特殊工具和武器
第五十三节 海关部门的工作保障
第十篇 海关支配商品与运输工具的特殊情况
第五十四节 通过海关边界商品的供货监督
第十一篇 对海关决议的申诉流程与方式
第五十五节 扣押商品转化为国家所有的商品,被扣押的、非行政违法行为或犯罪对象的商品的支配依据和方式
第五十六节 对海关部门及其职务人员所作决议的申诉
第五十七节 申诉书的审理与裁定
第五十八节 最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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