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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第107辑)
0.00     定价 ¥ 30.00
长沙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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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21601916
  • 作      者: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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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聚焦仲裁行业,收录中外仲裁、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相关的民商事理论性、实践性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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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北京仲裁委员会(又名北京国际仲裁中心,BAC/BIAC,以下简称北仲),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后首批成立的仲裁机构之一,设立于1995年9月28日,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经过二十年的不断开拓与探索,北仲迅速成长为国内领先、国际上享有广泛声誉的知名仲裁机构,并已逐渐成为推动中国乃至世界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发展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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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组编,以关注、探讨我国仲裁制度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务问题为宗旨,包含国内外法律及仲裁领域专家关于仲裁案件的主要观点及论述,本辑分为“专论”“比较研究”“域外撷英”三个专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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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对仲裁协议效力问题的适用
  刘东
  摘要
  关于《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能否直接适用于仲裁条款,决定性因素在于如何界定这两个条文所规定代理的性质。综合多个方面的因素,我国《合同法》第402条的内容并未突破显名主义,而只是在显名的内容和方式上有所缓和。无论是显名内容的缓和,还是显名方式的缓和,所产生的均是直接代理的法律效果,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条款可直接拘束于被代理人和交易相对人。以此为前提,仲裁协议条款在《合同法》第402条中具有完全适用的空间。而《合同法》第403条所规定的,在大陆法系的概念体系中,不过是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特殊形态。既如此,在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第三人行使选择权时,仲裁条款作为整个合同权利义务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应当对债务人或委托人发生扩张的效力。
  关键词
  代理;显名主义;间接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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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专论

《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对仲裁协议效力问题的适用/刘东

出口信用保险纠纷先决条款的效力/梁鹏

商事仲裁财产保全机制之完善/赵奇 詹晖 王瑞华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期间财产保全问题研究——对大韩海运株式会社申请承认与执行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裁决案的

批判性思考/吴永林

国际商事法庭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影响——以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和伦敦商事法庭为例/叶珊珊

 

比较研究

合并仲裁问题比较研究/马骁潇

 

域外撷英

论法国法学思想对国际仲裁的贡献/Emmanuel Gaillard著傅攀峰 译  易杰明 校

仲裁秋实/威廉W. 帕克 著  叶世宝 杨玲 译  徐瑞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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