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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砍人案”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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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丹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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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 属 馆 :
    宝山区图书馆
  • ISBN:
    9787010199375
  • 作      者:
    本书编写组编
  • 出 版 社 :
    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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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昆山砍人案”在8月底9月初一度成为舆论焦点,宝马男刘海龙追砍骑车人于海明,却被反砍身亡;于海明已于9月1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公安机关撤案处理。江苏检警的这次司法实践突破,获得了社会的高度认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指出:要在司法解释中大力弘扬正义、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道德要求;要适时**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的这一精神,组织编写了《“昆山砍人案”与正当防卫》,更好地唤起公民的社会正义感。“昆山案”作为公民正当防卫权扩展的标志性案件,体现了司法的担当,让正当防卫权真正从法条照进现实。这是“法治的胜利”,也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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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昆山砍人案”与正当防卫》:
  全民瞩目的昆山砍人案,已经被警方认定为正当防卫撤案了。无论如何,还是要为江苏警检两家点个赞。熟悉中国司法现实的人都明白,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很不容易。只不过,不可能每个案件都得到昆山案这样的舆论支持,体制内的司法人员也很难有担当突破的动力。
  这边,大家在为昆山案的突破欢呼,那边,网上已经流出多起案件文书,在晚近一两年内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申诉,判定不成立正当防卫。无法看到全部案情,不好评论。但从一些关键性字句的表述上面,仍然能感受到,与昆山案撤案理由有诸多抵牾之处。
  所以,道路既阻且长。接下来,更重要的事情,还是要超越昆山个案,关注正当防卫的基本理念与一般性规则的更新和确立。对此,简单谈以下三点看法。
  一、评价防卫人不能基于事后的全能视角,而要基于事中的一般人视角
  在涉及防卫的场合,对防卫人的评价,必须返回到事发当时。司法者应当设身处地,先构想出一个具有社会平均程度的理智、情感和经验的人,再让这个“一般人”灵魂附体到防卫人身上,睁开双眼,面对事发当时的处境,想象这个一般人可能会做出哪些反应,是能够被法秩序所期待、接受或容忍的。最后,才能正确评价个案中防卫人的反应,是否处在上述合理反应的区间之内。
  这事儿说起来简单,似乎人皆可做,但实际上,对司法者的经验智慧要求很高。因为这里的“一般人”,是指处在案发现场面对突发侵害的一般人,而不是平时处在正常社会秩序中的一般人。司法者往往需要通过接触大量的犯罪人和被害人,深入现场和卷宗材料中的大量细节,才能对犯罪现场的真实人性积累认识进而平均构想。
  即使事后查明发现,防卫动作超越了必要限度,但是,也不能完全以这种事后立场,来评价事发当时的防卫人。因为,处在案发现场,防卫人不仅不可能具备全知全能的上帝视角,而且连那种平时处在正常社会秩序中的一般人的理智、冷静和判断力也难以满足。这也是为什么德国刑法典第33条如此规定的原因:“防卫人由于慌乱、恐惧、惊吓而防卫过当的,不负刑事责任。”
  综上,司法者在个案中想象一般人面对侵害的反应时,不能从事后的视角,而是必须假定处在案发现场。而且,要以案发现场当时的“一般人”的理智与判断力,而非处在正常社会秩序中的“一般人”的理智与判断力,去评价防卫人。二、侵害是否结束要看侵害人是否已丧失侵害能力,明确放弃侵害意图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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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警情通报与分析意见
昆山市公安局关于“昆山砍人案”的警隋通报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昆山砍人案”的分析意见

第二部分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第三部分 专家点评
北京大学教授车浩点评
正当防卫不是拳击比赛而是抗击侵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点评:法律需要与公民共同向违法犯罪作斗争,不法侵害人是法律和防卫人的共同敌人

第四部分 案件展望
新华社:法治的胜利
《检察日报》:以理性责任彰显司法担当
北京大学教授梁根林:实现形式法治和实质
正义的有机统一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黄京平:民众参与,共同推动标杆性案件的形成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学术的争鸣有利于正当防卫适用规则进一步明确
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黄河:司法适用和理论解释应成为法律与社会之间的桥梁、纽带
北京师范人学教授卢建平:国家保护缺位时,应鼓励公民私力救济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3号于欢故意
伤害案
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编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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