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我国首次公布了14种国家法定职业病,后历经补充和修改,在2002年由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中,法定职业病共有10类115种,并公布了相应的诊断和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只要一经确诊为法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和休息期间及在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均应按劳动保险条例给予劳保待遇。大部分发达国家立法规定,雇主或国家应给予患职业病的工人经济上的补偿,故职业病也称为需赔偿的疾病。
现今我国的10大类法定职业病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这一目录中规定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中毒、职业性放射疾病、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共10大类115种法定职业病(详见本书的附录二)。
法定职业病应该如何上报?
为了及时掌握职业病的发病情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卫生部于1956年10月颁布了《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又于195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直辖市、省(自治区)辖市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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