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向本院提供了“土豆网”注册流程以及注册协议、“土豆网”用户发布节目流程以及版权声明、涉嫌上传侵权作品的网络页面及用户信息、“土豆网”对涉嫌侵权作品进行删除处理页面、“土豆网”部分注册用户资料等,用以证明其是一个免费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且未从用户向公众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其收到起诉状后及时删除了涉嫌侵权的作品,由于有些官方用户以个人名义注册,而有些个人用户会使用官方名称的账号,故其无法从用户的注册信息中判断出用户的真实身份。经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上述证据表明“土豆网”提供的并不是单纯的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实际上是一个影音、视频的发布网站,并且指出被告清查发布《疯狂的石头》的用户只有两个,与搜索结果不一致,删除涉嫌侵权作品的处理页面恰恰说明“土豆网”对上传到网上的作品是有批准过程的,因此被告称无法得知侵权是逃避责任的一种托词。本院认为,除“土豆网”部分注册用户资料与本案无直接的关联性外,其余证据材料均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纳。
基于已确认之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还查明如下事实:
“土豆网”的节目管理后台页面设有“豆单”、“用户管理”、“评论管理”、“标签管理”、“群发短信”、“专题管理”、“页面内容”、“举报管理”以及“审批节目”、“推荐节目管理”等频道条,并显示有所查找节目的信息(类型、时长、上传时间)、用户信息(用户ID、用户名、昵称)、抓图、频道、状态(如已上传、已批准、已公开等)、操作等,其中设置的操作项包括“口删除、口不准、口不开、口推荐、口原创”和“删除原因:0一般。彻底”。被告在后台对其网站内的视频《疯狂的石头笑》(时长:5分53秒)和《疯狂石头A》(时长:59分59秒)进行了删除操作,节目信息内容显示该两个视频上传时间分别为2007年1月18日、200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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